储户把钱存银行,除了获取利息外,主要是能保障安全,不会被盗。但是,凡事都有例外,把钱存进银行也未必绝对保险,家贼难防啊!据《华夏时报》报道,近日,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又闹出一件大糗事,多名储户逾2.5亿元存款竟不翼而飞。那么,储户的钱到哪里去了呢?说出来真能惊掉你的下巴,这些钱竟然在银行里被盗了。 2.5亿多元存款在银行被盗,按照欧美大片此类故事的情节,必然是某个有组织的盗窃团伙,动用了许多高科技手段开门破锁,穿墙打洞而作案。但是,欧美银行大盗的这些手段,对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总经理梁建红来说显得既暴力,也很小儿科。她盗走储户的2.5亿多元存款时,不仅银行一无所知,而且众多储户也都被蒙在鼓里。直到2019年5月21日,梁建红的私人助理时某向警方自首,供出她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使用伪造的大额存单调换储户的真实存单后,将储户的存款转走,才使案件浮出水面。 2021年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私人助理时某及另外两名同案犯,分别获七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令被告人退赔各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这个判决中,法院对梁建红转走储户2.5亿余元存款的行为,是以盗窃罪判决量刑的,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在这两个罪名中,无论以哪一种罪名量刑,对梁建红来说区别并不大。但在维护受害储户的利益上,却有天壤之别。如果法院认定梁建红转走储户存款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就意味着梁建红转走储户存款属于其个人行为。如果她不能全额退赔储户的财产损失,其所在银行可能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梁建红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那么其所在银行无疑要对储户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对梁建红判决量刑,在相关法条的适用上,也许无可厚非,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违背情理,让那些储户们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困境。虽然那些储户是贪图高息,经熟人介绍前来存款,但这不能改变梁建红是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总经理身份的事实。一审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将储户存款转走的整个过程,基本都是在银行的正常营业窗口完成的。如果没有梁建红的职务便利和影响力,换任何一个人,即便是《水浒传》中的神偷——鼓上蚤时迁再世,恐怕也盗不走储户的存款。梁建红能够制作假存单替换储户的真实存单,完全是得益于她在履行职务中,对银行业务的熟练掌控。盗窃是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难道利用职务侵占,主观上就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了吗?正如许多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如果没有梁建红的职务影响力,按照银行对大额取款、转账的限制性规定,储户的那些存款是根本不可能转走的。 一审法院虽然以盗窃罪对梁建红判决量刑,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排除南宁工行成为退赔主体的可能,建议受害储户对此事另行提起诉讼。2018年12月7日,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也曾有储户拿着被梁建红替换过的假存单办理业务时,被柜员识破后当场报警,然而,案件最终不了了之。通过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南宁工行的内部管理十分松懈,存在重大漏洞,才导致梁建红能继续作案。有了这个案例,受害储户们将南宁工行列为退赔主体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都发生了储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并非银行操作系统出现漏洞或错误,而大多数都是人为策划的骗局,银行的“内鬼”在作祟。在这类案件的维权中,储户与银行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储户往往处于弱势。“离柜概不负责”,这句单向强调银行自身权利的话语,一直广受社会诟病。取款时银行少给顾客,或夹带假钞了,顾客离柜银行概不负责。但是,一旦银行多给顾客钱了,或顾客少给银行钱了,则又不受此条款的约束。除了存款不翼而飞外,有的储户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变成了理财产品,变成了保险单。治理这些储蓄乱象,不仅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更应该把握好公平正义的天秤,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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