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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氢化油[以大豆等原料制成的油]

 九州好人 2022-03-29
食用氢化油
以大豆等原料制成的油
食用氢化油:食用植物油(建议改为:食用油脂)在催化剂的作用下,氢与甘三酯中的不饱和脂肪酸反应使其双键饱和,经过精炼生产出的食品工业用油脂,产品有:氢化棕榈仁油(代可可脂)、氢化棕榈硬脂、氢化玉米油、氢化椰子油、氢化葵花籽油、氢化大豆油、其他氢化动物类油脂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食用氢化油
别名
食用植物油
主要原料
大豆
花生
企业标准
食用氢化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氢化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食用氢化油。
1.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7 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AOCS Cc 3-25 Slip Melting Point AOCS Standard Open Tube Melting Point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原料油: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感官
质地均匀、细腻,无杂质
气、滋味
无异味、无酸败味
4.3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黄30 红3.0
水分及挥发物 % ≤
0.10
酸值(mgKOH/g) ≤
0.80
过氧化值(mmol/kg) ≤
3.9
熔点(℃)
10~80
4.4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
4.5 销售包装的质量要求
4.5.1 外观:光洁无异物、商标整齐、喷码正确、文字清晰。
4.5.2 密封性:密封性良好,无渗漏。
4.6卫生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
1.0
4.7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8 产品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8955标准。
6 检验方法
6.1感观:用洁净玻璃棒挑起试样一小块(约1cm),置于培养皿中央,在自然光下仔细观察或置于白色背景借其反射光线观察产品形态。
6.2 气滋味:按GB/T 552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酸值:按GB/T 553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6 过氧化值: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6.7 熔点:按AOCS Cc 3-25规定的方法测定。
6.8 外观、密封性:目测。
6.9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10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密度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7.1 原料入库检验:由公司品管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2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以同一生产日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个产品批次,抽样方法按每批的1‰抽取,抽样量不得少于1件。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验。
7.3出厂检验
每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的4.2、4.3、4.5。
7.4型式检验
7.4.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b) 国家质量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4.2 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检验。
7.5 属于“QS”认证的产品按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
7.6 判定规则
7.6.1 质量指标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产品。
7.6.2 初验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9 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包装
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的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
9.2 包装材料
应符合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和避光处。成品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卫生,不得与易燃、易爆、有害、有毒、有异味等其它物品同库存放。
9.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标签脱落和避免重力撞击等情况,符合食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9.5 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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