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二十八)注册代理账号后发送链接给他人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接受他人投注涉嫌开设赌场

 昵称54913442 2022-03-29

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二十八)

注册代理账号后发送链接给他人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接受他人投注涉嫌开设赌场

作者:车冲律师

按照现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构成开设赌场的一个情形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实务中,存在一种情形即有些人在他人的邀请之下,注册过代理账号,但是注册代理账号的人并没有大力的去推广发展会员来参赌,只是在初期将自己的代理账号生成的邀请链接发送过给他人,供他人“玩”。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的情形?

答案:一般都是符合开设赌场的情形的。

理由如下:


一、注册代理账号的行为代表了行为人具有代理身份在为赌场担任代理

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在赌博网站注册的就是代理级别的账号;一种是虽然注册账号没有明确代理级别,但是该账号之下可以注册下级账号,也被认定为代理账号。

第一种情形中,行为人所注册的账号级别是“代理”级别,自然属于字面意义上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第二种情形中,虽然形式上不是代理级别,但是在实际的功能上可以将他人账号放在该账号之下,允许他人注册下级账号,这种“名义”上的非代理实质上具有代理级别账号的功能。而且依据《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因此,本律师认为,确定一个账号是否属于代理账号,除了看其是否具有“代理”的名义,更多的是要看是否在该账号之下具有下级账号。无论在账号的名义级别或称呼上,只要具有注册下级账号的功能都会被理解为担任赌博网站代理。


二、发送邀请链接给他人注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发展赌客,实质上等同于担任代理

赌博网站设置或发展代理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想通过“代理”的设置,让代理发挥主观能动性,招揽、组织更多的赌客参与到网络赌博中,在自己的网络赌博平台赌博。而作为回馈,赌博网站会让部分利润给代理,即代理可以从赌博网站中获得“抽头渔利”、分红、奖金、佣金、股份、抽水等好处。

明白了代理的作用,就很好理解代理账号为何可以生成邀请链接,并且被积极的宣传要发送给他人,让他人注册。

生成邀请链接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确定新发展的赌客的代理归属关系,方便计算代理的“抽头渔利”;一个是利用代理的渠道扩散,吸引更多的赌客注册账号在网络赌博平台参赌。

       在名义上账号非代理账号的情形,通过生成链接并发送给他人的情形,他人在该账号之下注册,就符合了前文提及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会被认定为代理账号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三、他人通过链接注册账号后进行赌博的行为,属于代理接受投注的情形

很多咨询者对于通过链接注册账号后在账号内赌博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疑问。但是该种情形理解为代理账号在“接受投注”是没有问题的。

“接受投注”的规定来源于《意见》的第一条中的规定,此处的“接受投注”必须是接受他人投注,具体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见《网络赌博类犯罪研究系列(十四)在赌博网站上注册“代理”账号或担任代理,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接受投注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一文。

第一种情形,如果赌客通过链接注册了个人账号,那么该赌客在进行赌博活动时,必然是在自己注册的账号内进行赌博活动。此时该赌客实际支付的用于投注的赌资人民币如果是支付给代理账号的收款账户,此时将该种情形理解为接受他人投注争议不大。

第二种情形,如果赌客在注册后,为了能够在自己的账号内顺利实现赌博的目的,需要换取赌博的筹码,那么会产生“上分”的需求,而此时赌客实际支付的换取筹码的赌资人民币是按照赌博网站的要求支付给代理账户之外的收款账户,此时是否还能认定代理账户在接受他人从投注?

事实上,该种情形,认定为接受他人投注仍然没有问题,在此种情形下,赌客进行赌博活动下注的是用人民币换取的“筹码”,就类似于在澳门实体赌场换取筹码后再下注的情形,两者并无本质区别,此时属于用筹码下注。对于代理而言,该赌客的账户在自己的代理账户之下,且利用筹码下注,相当于在代理提供的赌博场所进行“下注”的赌博活动,是符合“接受投注”的规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投注”是可以用筹码的,并非必须只能用人民币等货币投注。具体而言,在该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金额认定。”从该条文的内容来看,可以用于投注的范围并未限定在货币的范围之内,用货币兑换的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均可以作为赌博的筹码进行“下注”。

因此,在接受他人投注的事实认定方面,接受他人用“上分”后换取的筹码下注,是属于“接受投注”的规定的。

综合以上内容,无论自己注册的账户名义上是否是代理级别的账号,只要能够通过发送注册链接的方式让他人注册在自己账号之下,就可以认定属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如果在该账号体系下,玩家在自己注册的账户内“下注”后进行赌博活动,就可以认定符合“接受投注”的规定。这样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条件同时具备,就可以依照《意见》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的行为。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计算机/网络赌博/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