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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打工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草原狼155 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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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责任法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工伤职工又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后,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若能支持便可获得重倍赔偿。目前很多省份支持双重赔偿,但是应当扣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主要理由是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分别获得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医疗费用实际只产生一份。以下是检索的同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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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598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据此,立法精神明确确认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除医疗费以外,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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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民终1092号: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并未否定因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工伤的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的权利。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规定的精神,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工伤的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后,仍有权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经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其不应再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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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093号:胡三乌在工作时间因泉州市园林管理局所属的洒水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胡三乌被甩出洒水车后遭碾压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泉州市园林管理局所属的洒水车和另一肇事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泉州市园林管理局对胡三乌因交通肇事死亡应与另一肇事车辆承担同等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2016年9月23日胡三乌所受伤害致死被认定为因工死亡,胡三乌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并致死亡,可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因泉州市园林管理局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胡三乌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胡三乌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泉州市园林管理局承担。园林管理局应支付给林爱珠、胡子远、胡玲玲因胡三乌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并应自2016年9月起每月向林爱珠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60元直至林爱珠身故。泉州市园林管理局关于林爱珠、胡子远、胡玲玲不应得到双倍赔偿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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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民终379号:射洪县裕宗大酒店认为,崔明镜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其从第三人侵权所获赔偿中予以抵减,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的精神,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射洪县裕宗大酒店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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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334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的精神,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从上述规定可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既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同时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待遇中应扣除已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医疗费用。故本案王某舟的亲属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亡在获得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罗田县永飞化工有限公司上诉中提出工伤与侵权责任竞合采用的是“补差”制度,被上诉人已就侵权关系得到了第三方相应补偿,按照当时的工伤与法律规定即使是劳动关系,上诉人也无需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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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3751号:周淑南已就交通事故向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该案已作出(2013)清新法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周淑南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得到支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不重复支付。宇华公司未为徐建军购买工伤保险,周淑南请求工伤赔偿款项由宇华公司支付,周淑南在(2013)清新法禾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中请求的丧葬费27842元已得到支持,周淑南请求的丧葬补助金与(2013)清新法禾民初字第365号请求的丧葬费属于重复部分,因丧葬补助金已得到赔偿,故本案对周淑南提出的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于重复部分,宇华公司仍应依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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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5民终1243号:郑蒲港市政有限公司对刘年英是其单位员工,从事保洁工作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刘年英伤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其伤情是否构成工伤;郑浦港市政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对于刘年英伤情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已有生效判决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刘年英的伤情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是否构成工伤等问题,双方已经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多种救济途径主张了各自的权利,并由生效行政判决书确认刘年英所受伤害系工伤,且用人单位为郑浦港市政公司,故郑浦港市政公司上诉提出的适用法律等意见不属于民事案件的适用范畴,现刘年英依据生效行政判决书主张郑浦港市政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郑浦港市政公司上诉提出,刘年英获得的赔偿金与侵权赔偿项目存在重复的问题,因刘年英系依据不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向郑浦港市政公司主张的权利,依据相关规定,刘年英有权请求郑浦港市政公司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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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5096号;关于徐廷梅交通事故中已获赔偿款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的问题。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因为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劳动者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医疗费除外)。徐廷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瑞娜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支付徐廷梅工伤保险待遇。瑞娜公司认为徐廷梅获得的赔偿款应予扣减,没有法律依据,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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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963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该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原审法院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处理符合该条例的规定,海富公司上诉主张相关款项的支付属于重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海富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因祝正明已在交通事故中获赔了误工费应予以扣除,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法律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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