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不C,在一些文章中看见说ABO是特许经营,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ABO属于特许经营吗?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关于特许经营是有一个政策文件的,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25号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适用的范围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主要采取的方式有三种,也是我们常见的BOT、BOOT、BTO。
二、特许经营流程 特许经营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协议。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 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机构;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七)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根据实施方案等内容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如果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之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还有一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三、特许经营收益来源 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项目的收益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使用者付费,另一方面是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但从大多数项目来看,使用者付费占比很少,基本都是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 四、ABO操作模式 我们再来看看ABO的模式路径。 2016年,北京交通和北京京投达成授权经营协议,在授权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京投公司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整体服务。 北京市政府授权京投公司负责轨道交通项目,并支付给北京京投公司相应的授权经营服务费,具体项目实施由北京京投公司负责,可以理解为只看结果,过程放权。 一般来说政府和平台公司在执行A时,采用的方式是直接授权,一纸红头或会议纪要就确定了,不需要走特许经营那么多程序。 也不是要等到实施方案确定才可以授权,这一过程是动态的,没有具体时间的限制。 收益来源也是不一样的,目前片区我们为了实现自平衡,规避隐形债,都是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 也不需要受那么多部门管。 五、ABO是否是特许经营 写到这里相信大家都看出来区别了,具体ABO是不是特许经营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被带偏了呦。 最近和几个圈子好友一起组建了【项目融资交流】群里有政府、发改、财政、城投、投资施工企业,也有金融机构的朋友,大家平时在群里聊聊天、诉诉苦,顺便谈谈项目经验,时不时的组织实地交流,我们很多思路都是和群友们闲聊的时候聊出来的,很喜欢看群里聊天,别人吐槽的内容,交流多了可以让自己在实际应用中少走弯路。顺便做了个痛点调研,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行业老司机提供了很有共性的痛点: 1、地方政府如何谋划项目?如何用有限的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做更多的项目? 2、地方政府如何让大基建/政府项目又好又快的落地还没有后遗症? 3、地方政府如何让投资人和建筑施工企业《明天还依然爱我》? 4、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土地一二级开发中的合规问题有哪些?模式如何搭建? 5、国企压控“两金”背景下,施工企业如何合规参与政府项目、投资类或PPP项目? 6、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通过表外公司既出表又不担保且能解决资本金和项目贷? 7、表外公司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合规参与投资类项目有什么意义? 8、以“投资人(PPP)+EPC”模式参与园区综合开发的投融资如何安排? 9、专项债发行及市场化融资的如何结合运用? 10、REITs干什么?怎么干?谁来干? 11、暂时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spv资本金,用以撬动社会资金,撬动的是资本金还是银行资金?另外社会资本或银行能否同意这笔资金短时间退出? 12、专项债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中? 13、县级平台公司融资工具除了项目贷、流动贷之外,还有哪些有效的工具和方法,比如融资租赁、私募、信托等,可否简要介绍下? 14、公益性资产可以划进国企,请问医院、学校等的资产可以划进国企不? 15、交通类公益性项目怎样破除没有经营性收益导致融资困难的瓶颈,以达到交通先行的效果?? 16、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基础设施如管网、交通基础设施如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公共停车泊位等可以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吗?有没有法律法规限制? 17、今年5号文对片区开发是利好还是利空? 18、REITs模式在交通领域的适用项目 可否用于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 19、Reits 的融资模式,他的应用范围及方式。政府方该如何操作? 20、ABO模式中 政府预算支付通道路径? 21、地方财政以5000万元撬动100000万元投资案例中,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是否要进行核算管理?将来政府要减资3000万元,这3000万元是否可以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核算管理? 22、F+epc城投做怎么才合规? 23、交通建设类基本属公益性的,无法产生收益,项目融资难,怎样包装? 24、目前各地abo模式都是正规招标确定的投资人,有几个能够确实落地,最后完整收回投资? 25、江苏省关于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指导意见中,所提及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银保监会城投名单的公司还是广义上理解的地方城投公司? 26、片区开发项目以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是否合规? 27、目前片区开发有哪些合规性模式,搞不好终身问责怎么办? 28、15号文对城投的影响? 29、15号文对银行的影响? 30、15号文后专项债项目还能从银行贷款吗? 31、40文后的机遇 32、专项债用途调整指引实际工作当中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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