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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妹妹代哥哥买房,却想独占征收款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3-30

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一直是房产纠纷里的突出问题,很多案件年代久远,证据缺失,法律政策多变,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办理难度大,办理该类案件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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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是夫妻,二人是知青,生有一子王小某。1997年,王某一家准备从新疆返回上海,根据当时的政策,王小某如果要落户上海,需要王某夫妇在上海有住房。王某夫妇便委托王某的妹妹王某妹购置房屋,并请朋友刘某进行监督。王某夫妻通过书信和王某妹及刘某进行沟通,并给刘某汇款用于购房。在刘某和王某妹的积极运作下,2017年底,王某妹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某中介公司调配了一套公房,承租人正是王某妹,共计花费52000元。王某妹获配该房屋后,便将房屋出租,租金汇给了还在新疆的王某夫妇,王某妹和王某一家的户口也先后迁入了该房屋。2002年,王某一家回到上海,房子继续出租,房租由王某收取。

为了感谢刘某和王某妹帮助其购房,2002年10月,王某在一张纸条上写了“为了感谢刘某为其购买房屋一事,愿意给刘某好处费,根据房屋动迁时国家给的补偿款总额减去王某出资的52000元,余额由四人平分,如果愿意就签字。”纸条下方写有“同意”,并有王某妹和王某的签字。

2021年,房屋终于拆迁了,补偿款加上各种补贴总计294万余元,由王某妹与征收公司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当王某找到妹妹协商分配征收利益的时候,王某妹却否认房子归王某所有,不同意王某提出的分配方案。王某一家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征收利益进行分配,由王某一家取得全部征收利益。王某妹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请,房屋是自己调配所得,不是购买所得;当年王某一家户口要迁回上海,没有人愿意担保,只有自己愿意提供担保;自己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现在是租房居住;王某一家从未在房屋内居住,不应分得征收利益;征收利益应归王某妹一人所有。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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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王某提供的汇款记录、书信往来、字条等证据,认定了房屋实际由王某一家出资购买的事实,同时查明王某妹调配房屋的单位并非其当时工作的单位,而是中介公司。案件审理中,王某一家同意按照2002年所写字条的约定进行征收利益的分配,但王某妹仍坚持要求取得全部征收利益。

法院认为,该房屋实际由王某一家出资购买,房屋收益也一直由王某一家收取,因此王某一家为房屋的实际拥有者。根据本市公房管理相关规定,在房屋购买之时王某并不具备承租人资格,所以借用王某妹名义取得了房屋的承租权,王某妹登记为房屋的承租人,并帮助王某一家根据相关政策迁回户籍,对房屋也有贡献,法院认为王某一家及王某妹均有权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关于征收利益的分配,法院认为之前王某书写的字条中有明确的分配方案,王某妹也签字认可,双方应遵守诚信,按约执行。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一家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王某妹分得货币补偿款72万余元。因调换房屋价值超过征收利益,由王某一家付给王某妹72万余元,并承担房屋差价款。

律师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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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一直是房产纠纷里的突出问题,很多案件年代久远,证据缺失,法律政策多变,关系错综复杂,案件办理难度大,办理该类案件不仅需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房产纠纷团队提醒您,涉及房屋产权或利益分配问题,最好能够签署书面协议进行约定,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纠纷主动寻求律师帮助,积极维权。

文案:曹 凯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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