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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章懋研究会章程(草案)

 流星雨刘鑫 2022-03-31

兰溪市章懋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兰溪市章懋研究会。

英文名称及缩写Zhang Mao Research Society(ZMR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以研究、挖掘和探索开发利用兰溪市历史名人章懋文化史迹和贡献为依据,研究章氏文化,是由专家学者、文史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抢救、捍卫章懋理学文化,发掘先贤章懋等的思想、政治及历史价值,学习先哲的人品和文品,弘扬祖徳,传承孝贤家风,启迪后人,继先贤之志,光大先贤思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己任

第四条  本会接受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兰溪市民政局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溪市女埠街道渡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章懋文化及学者依据本会宗旨开展学术活动;开展理论研究,挖掘、整理弘扬章懋文化;

(二)组织学术交流,以会务通讯形式,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三)计划和组织大型研究章懋文化项目,共同研究当前普遍关心的重大学术课题;

(四)召集学术研讨会;

(五)组织学术评奖活动,重点是中青年学者优秀研究成果评奖,以利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六)传播策划、普及章懋文化乃至理学文化,推动兰溪文化产业发展;

(七)以学术讲座、短期讲习班、培训、咨询服务等形式提高青年学者学术水平;

(八)设计制作影视剧本、画册画页、编辑出版学术会刊等;

(九)建立章懋文化及学术交流中心。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本市热爱文史资料研究、征集和整理工作,具有一定文史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

(四)积极支持章懋文化研究工作开展的爱好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自愿报名、单位推荐;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兰溪市章懋研究会会员聘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 承担本会委托的章懋文史资料研究、征集和整理等工作任务,及时提交章懋研究成果或有关方面的文史资料;

() 接受本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责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聘研究会名誉会长、顾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奖励和推荐章懋文史资料优秀作品;

()决定副秘书长、各文史研究小组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主持下的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1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兰溪市女埠街道渡渎行政村办公大楼,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社会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支出;本会办公经费、工作人员差旅费支出和其他必要的正当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12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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