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常州服装行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常州服装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angzhou Gar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建,是由常州地区从事服装及服饰配件生产、销售、科研、设计、教育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发展常州服装产业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发展本地区服装业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常州市服装行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常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主管机关为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兰陵路3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参与本行业的改革、发展以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和修订本行业的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组织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管理,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检行评、行业准入资格审核、出具公信证明、发布行业信息、价格协调、职称评定、技术工种的考核和技术等级鉴定等工作。 四、建立与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五、建立行业信息网络,编辑出版行业期刊,开展有关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举办行业培训中心,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举办行业技术竞赛和展示,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或自行组织会展招商等活动,组织会员出访、考察、调研、联谊、参展,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代表行业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总结推广服装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经验,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参与评选、表彰工作。 十一、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二、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服装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团体会员为:在常州地区从事本行业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协会的正式代表。 个人会员为:在常州地区从事本行业生产、销售、科研、教育,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热心支持和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名誉会员为:凡对我市服装产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以及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成绩显著,深负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过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理事会审批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二、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名誉会员享有第一、三、四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在协会组织下积极参与其他会员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诊断、咨询等服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名誉会员、个人会员承担第一、二、三项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如不交纳会费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退会: 一、企业停业、破产或转产;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撤消;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规行约,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任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免事项,聘请协会顾问;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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