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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任: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需要一并任命吗?

 随手一阅 2022-03-31

长期以来,各地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副院长时,如果所提请任命的人选不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都会一并提请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因为审判员是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础性职务,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是担任副院长的基础性职务。如此提请、任命,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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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的规定,于是有人认为,这一规定表明副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然也是当然的审判员,若从此以后再提请任命法院副院长,即使所提请任命的人选不是该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也无需再一并提请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了,若再一并提请任命即为多此一举了。其实,上述规定的含义与一并提请任命上述职务并无重复之嫌,因为这一规定对一直以来形成共识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并没有作出任何调整或变更,只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而已,不存在对任命副院长即无需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有所支撑。按照上述规定,法院副院长是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即使据此认为副院长当然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在对其提请尚未任命之际,即上述三项职务尚未实现到位之际,按照法律规定提请并由行使这三项职务任命权利的主体人大常委会,以依法任命的形式实现这些“当然是”的职务,要比只任命其为副院长然后推理实现其余职务更为名正言顺。一并提请、任命,既是规范这些职务任命形式的需要,也是完备这些职务之间逻辑关系的必须。譬如上述关于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定中的“若干资深法官”,就不宜理解为全部资深法官都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真正可以成为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深法官,是必须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有的担心如此提请任命,要是其中一项或两项职务不能通过怎么办?这种情况是不会产生的,因为是一并提请任命,不存在分别对各项职务进行选择性表示任命意愿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实例可以较好的佐证笔者上述观点:1996年至201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1年的杨临萍,曾经担任过最高院的助审员、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任命其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任命决定的表述是:“任命杨临萍(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因为她于2017年至2020年调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任院长期间,在最高院的原任职务已不存在了,故此次任命时一并任命了上述职务。此例是具有样本意义的。

提请任命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而且所提请任命的人选不是该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做法应于上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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