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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治理哲学的话语制度主义

 heshingshih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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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区别于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新出现的话语制度主义能够动态地考察观念与制度的互动作用。文章从话语制度主义的名命入手,概括话语制度主义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并对其研究对象和逻辑进行了介绍。对于话语制度主义的争议话题,文章重点介绍了话语、权力和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话语制度主义在本体论、认知论上呈现出的新特点。文章认为,话语制度主义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概念、构架和逻辑,具有成为一种治理哲学的潜力。该文具体如何,尚待诸君评议。(政治学评介编辑部)

  作者介绍 

吴畏,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助理,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与关键词

话语制度主义,顺应西方政治科学的“观念转向”,把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所探讨的能动力(行动) 和结构(规则) 问题进行“话语转换”,重新界定“观念”、“话语”、“制度”、“能动力”等核心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力图把它确立为第四种新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的论题和框架被一些论者从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加以解读,并分别从话语理论、建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来进行分析和澄清。虽然话语制度主义没有被贴上“治理哲学”的标签,它的基本概念、分析方法和理论逻辑,实质上演绎了一种治理哲学。

关键词:话语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 后结构主义; 建构主义; 话语理论

正文

话语(观念) 和制度是贯穿人的社会实践的每一方面和全部过程,并决定着人类社会活动方式的两种基本社会存在。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在哲学和社会科学中并未引起足够重视。施密特(Vivien A. Schmidt) 通过吸收话语理论、建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的一些理论观点,分析政治学当中三种新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对政治决策和行动逻辑的理论解读,提出了“话语制度主义”这一新理论。这一理论不仅需要重新解释和界定“观念”“话语”“制度”“能动力”(agency) 等核心概念,而且需要确立区别于上述三种新制度主义的独特的理论逻辑。自它提出以来,话语制度主义就受到了话语理论、建构主义、后结构主义、新制度主义(主要是历史制度主义) 的质疑与争议,而回应质疑与争议的核心问题又在于如何针对上述核心概念(同时也是“治理”的核心概念) 进行辩证。话语制度主义及其论争,为无法体系化、永远在路上的治理哲学开辟了新的路径。

一、话语制度主义的理论逻辑

施密特认为各种新制度主义都可以实现观念和话语转向: 使能动力(行动) 从属于结构(规则) 是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关键问题,这就是所有方式的新制度主义都转向观念和话语的原因。话语制度主义作为第四种“新制度主义”,有其内在的演进逻辑: 首先是“观念”成为政治科学中的一个研究对象,并演进为一种分析方法,即政治科学研究的观念和话语转向; 其次是政治科学中的三种新制度主义对理解政治行动分别形成了不同的范式,这为第四种新制度主义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政治科学的观念和话语转向

虽然“观念”一直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它在政治科学语境中却有着特殊的、不断发展的情境定义。对观念的一种最简洁的定义是: 观念是因果信念。这种简单定义包含三个分立的维度: 首先,作为信念,观念是认知的产物; 其次,作为因果信念,观念确立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人们之间的联系; 第三,因果信念或观念,为行动提供指导。这种简单定义并不是要回答“什么是观念”这一普遍性问题,而是事关它如何在政治科学中成为一个有意义的重要的分析概念。话语制度主义在制度主义的框架内,通过吸取话语理论的一些观点,重新定义了观念,从而促成政治科学的“观念转向”。政治科学的观念转向(ideational turn) 主要涉及公共政策的政治分析、政党政治与意识形态 和 新 制 度 主 义。卡斯滕森 (Martin B.Carstensen) 根据观念分析方法在政治学中运用“因果性”和“变量”语言来认真对待“观念”所凸显的意义,区分了两代新制度主义者的观念转向。第一代新制度主义者赞同把观念作为政治的说明变量,但是,如布莱斯(Mark Blyth) 所指出的,在这种情况下,观念被当作工具性和功能性地归结为支撑已有的研究纲领的“填充物”,而不是把它们自身当作研究的对象。第二代新制度主义者并没有放弃把观念作为变量的观点,但把它发展为一种分析方法。他们的问题是,观念和利益能否最好地说明结果。政治科学中的观念分析为何不能止步于“观念”,而是要转向与观念密切相连的话语,在施密特看来,这主要是因为“话语是比观念更为全面和更具总括性的概念”,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具有说明制度变化和连续性的能力。施密特这样来重构“话语”定义: 扔掉后现代主义的包袱,而把它作为一个更一般的术语,它不仅包括观念的实质性内容,也包括观念传达的互动过程; 它不仅仅是观念或“文本”(所说的是什么) ,而且也是情境(何处、何时、怎样和为何要说它) ; 它既指涉结构(所说的什么,或者何处以及怎样说的) ,也指涉能动力(谁向谁说什么)。这样来界定“话语”就可以克服三种新制度主义各自说明结构和能动者之间关系所具有的局限性。

(二)新制度主义的话语逻辑

话语制度主义的发展逻辑,可以通过考察这一个问题来回答: 话语制度主义在何种意义上,既与三种旧的“新制度主义”具有理论承继性,又与它们在概念和框架上相区别。在“制度主义”这一传统中,这三种新制度主义都认可把制度带回到对政治行动的说明,但它们的说明对象并不相同,因而造成了对制度的不同定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说明对象是理性行动者的行为,历史制度主义的说明对象是制度结构和实践,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说明对象是规范和文化。它们基本的说明逻辑也不相同,分别聚焦于利益、路径依赖或适当性(appropriate-ness) 。但它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它们明显是经济、历史或文化决定论的,它们大多是静态的,在说明制度变化上有困难。也就是说,三种新制度主义,它们都关注制度是怎样稳定化的,过分强调连续性,而忽略了制度的观念和交往的构成。话语制度主义关注行动者怎样改变和变革制度,这种“制度”不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界定的“激励结构”,不是历史制度主义界定的“历史规范结构”,不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界定的“文 化 规 范 结 构”,而是“内 在 观 念 建构”。因而,话语制度主义的制度是交往逻辑的产物。话语制度主义区别于三种旧的“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在于重新界定和激活“观念”和“话语”这两个概念,并在结构/能动者的构型中说明政治(政策) 行动,以说明政治和社会实在非常丰富且多样的表现方式。施密特认为,“话语制度主义”这一命名方式,不仅寻求关注关于观念的实质内容,而且寻求关注关于话语理论化的方法的意义。话语意味的不仅是观念的表达或体现,而且是能动者由此产生和交流观念的互动话语过程。话语制度主义可以 用来 证 明,话 语 互 动 (discursive interaction) 怎样能够使行动者克服根据利益、路径依赖和(或) 文化来说明所表明的限制,它们被当作行动的根本性障碍。所有这些观念和话语方法在本质上是一种涵括性概念(umbrellaconcept) ,而不是简单定义性的,它也是构成性(constitutive) 的,因 此 它 寻 求 确 认 话 语 领 域(discursive sphere) ,在其中各种不同方式的参与者,可以从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和经验优势出发讨论、仔细考虑和论辩彼此的观念。这样的话,存在着很多不同的可能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适应于话语制度主义的这种 概念化。这一名称中的“制度主义”,强调了在制度情境中考虑观念和话语的重要性。制度情境是指意义情境,以及正式制度、非正式规则和日常实践的情境。话语制度主义既把制度看成是给定的,作为能动者在其中思考、言说和活动的情境结构,又把它看作是偶然的,作为能动者的思想、言语和行动的结果。作为说明的对象,这些制度是内在于而不是外在于行动者的,既作为限定行动者(思考、言说和行动) 的结构,又作为由这些行动者创设和改变(思考、言说和行动) 的建构物(constructs)。

二、话语制度主义的基本框架

虽然施密特认为,话语制度主义是一个涵括性概念,但她在与三种旧的新制度主义比较时,提出话语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建基于对四个问题的回答。第一,说明的对象: 观念和话语; 第二,说明的逻辑: 交往; 第三,说明的问题:观念决定论或相对主义; 第四,说明变化的能力: 动态——通过观念和话语互动的变化和连续性。虽然施密特的本意可能不是要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但这四个问题却是确立话语制度主义的基本问题,后面对它的批评主要针对这些问题。

(一) 话语制度主义说明的对象与逻辑

话语制度主义区别于其他三种新制度主义的关键词或限定词是“话语”,因而“观念”和“话语”就理所当然成为它的首要的说明对象。这也是施密特要论证的构成整个理论框架的核心问题。施密特对话语的一个基本定义是“观念交换”。施密特基于两个维度阐述和论证它们。在实质维度,话语制度主义包括观念的不同类型(认知的或者规范的) ,观念的不同层次(从政策观念到纲领观念,从范式到哲学观念) ,以及由话语产生的不同观念表达(框架、叙事、剧本、神话、集体记忆、故事等等) 。在互动维度,话语制度主义含括关注话语过程的全部内容,通过话语过程,政策行动者在“协调的”政策领域中建构观念,政治行动者和公众在“交往的”政治领域中商议观念。施密特把“交往”(communication) 当作话语制度主义的说明逻辑,并没有完全采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概念,而是为制度说明提出了一种基于话语互动和能动力的“交往逻辑”。话语制度主义在这种意义上把能动力(agency)置于优先地位,即通过重塑构成制度基础的观念和带来在公众商议与合法化的协调性话语语境中发展的观念,并允许行动者改变制度。制度中的行动,不是能动者理性计算地、路径依赖地、或适应规范地遵守规则的产物,而是最好被看作是能动者创设和维护制度的过程。通过运用我们所谓的“背景观念能力”,它在给定的意义情境中支撑能动者的行动能力。但不能就此打住,因为这种制度行动还需要我们所谓的“前置话语能力”(foreground discursive abili-ties) 作为基础,能动者凭借这种能力改变 (或维持) 制度。这种交往逻辑并不是“策略交往”,因为话语的互动方面,远不只是“策略交往”,它包括在政策和政治领域中广泛的话语互动。当个人参与交往互动,话语互动保证了主体性混合在一起,当他们的交往和行动自然地建基于给定的制度情境,它就保证了主体间性。

(二) 话语制度主义说明的性质和能力

话语制度主义在政治科学中实现了“观念”转向,但是观念和话语说明在政治科学当中到底具有怎样的地位,即它的性质是决定论还是相对主义,还需得到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可以表述为观念和话语对于政治权力或结构具有怎样的因果效力(causal power) 。施密特通过考察权力、观念和能动力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观念权力(ideational power) 这一概念: “观念权力是政治权力的特殊范畴。”观念权力有三种类型,即通过观念的权力(power throughideas) 、观念之上的权力(power over ideas) 、观念之中的权力(power in ideas) 。它们各自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首先,观念权力通过主体间意义结构的构成来施行,能动者可以利用这种结构,把意义赋予物质和社会环境; 也可以对抗这种结构,影响那些被认为是可行的观念和结构。其次,观念权力被认为既是从上至下的过程又是从下往上的过程。对制度或政策变化的说明,是话语制度主义的一个基本立足点。政治是一种广泛而复杂的实在,那么为什么话语制度主义可以更好地说明“变化”呢? 她论证到,把话语观念引入研究制度变化中的观念作用的重要性在于,把表达观念和使之合法化的话语交往过程带入到制度分析。首先,它可以弥补观念变化的范式转换和要素增加这两种说明方式的重要缺陷。范式转换不能足够细致地说明观念变化过程。观念变化的要素增加,不能说明观念是如何引发制度变化的。观念怎样在政策行动者当中产生,并由政治行动者通过话语传播给公众,对于说明制度变化(和连续性) 十分重要。话语制度主义倾向于放弃“范式转换”的危机驱动的政策变化观点,来说明在观念和话语中的政策变化更为渐进的方式。说明渐进变化需要描绘观念一般性的三个不同层次,包括政策观念、政策纲领(policy program) 、基础性公共哲学。一般来讲,政策观念比政策纲领变化快得多,二者又比作为它们基础的哲学观念变化要快,不论把变化看作是革命的还是进化的。做出这种区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政策变革得以界定并根据观念变化步调而差异化的不同方式。

三、话语制度主义的争议论题

由于话语制度主义涉及的问题广泛、运用的思想资源丰富,在其发展过程中,它的一些概念和观点引发了争议,尤其是那些与建构主义、话 语 理论、后 结 构 主义 有 交 集的 问 题(特别是“观念”和“话语”) 成为争议的焦点。不仅如此,话语制度主义还被一些论者认为通常是指一种特定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结构(infrastructure),因而它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结构,也是一个广受争议的论题。

(一) 话语、权力和制度之间关系的不同维度

如何理解“观念”和“话语”、以及它与权力和制度的关系,是话语制度主义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帕尼萨(Francisco Panizza) 和莫耶里(Romina Miorelli) 指出: “施密特狭隘的话语概念限制了她对话语、权力和制度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后结构主义、话语理论和后结构话语理论关于如何理解“观念”和“话语”的问题对话语制度主义构成了主要挑战。拉尔森(Oscar Larsson) 提出了一个比较温和的、与话语制度主义兼容的后结构制度主义,拉尔森的核心观点是,“观念”和“话语”的构成因果性(constitutive causality) 概念(根据制度分析性地被确证的) ,把话语分析转化为知识主张(knowledge claims) ,并认为观念/话语的实质内容提供观念权力并产生恒久的变化。虽然观念是政治实在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但观念在经验政治科学当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是不可观察的。观念转向建立在被广泛理解但尚未被经常研究的政治感知的基础上,但对观念本身的性质,即对观念所拥有的、作为我们社会环境给定要素的因果效力,关注不够。话语是“社会关系的构成维度”,而不是分析维度。把后结构主义与制度框架相结合的优点是能够使这两个主张实质化: 给定的话语具有构成因果性,它的相对影响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来证明。雅各布斯(Thomas Jacobs) 则认为,话语制度主义是一个自主范式,拉尔森的融并策略并不成功。后结构主义话语理论是研究制度的独立范式,与话语制度主义和话语—理论方法对“话语”和“话语性”(the discursive) 的构思方式不相容,因而对权力、主体性、观念、认同与能动力的概念化也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在观念与话语的关系问题上,施密特把观念看作是在话语中得到表达,但不依赖于话语而存在。话语理论把观念看作是在话语结构中建构的,观念不可能先在于话语。观念也不是存在于个人,并通过交往来分享的。话语作为意义的构成,通过互动而成为社会性的。在话语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上,话语理论也不像话语制度主义那样,把“制度”局限于意义情境。由于后结构主义话语理论认为: “每一对象作为话语的对象来构成。”因此,可以探讨话语的客观性,问题在于话语如何通过社会和政治逻辑而使制度客观化,所以话语理论可以用“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 来取代“制度”。例如,制度化是随附于话语的“沉积”(sedimentation) 或“位移”(dislocation) 的。在主体性问题上,话语制度主义中的能动者是具有一定观念的个体,他在改变和维持制度方面具有自主选择和行动的主体性。而话语理论认为,行动者作为主体的地位依赖于话语结构,行动者是非中心化主体(decentred subject) ,也就是说,他是通过嵌入预先存在的作为话语的主体地位来构成身份的主体。因而主体的“能动力”也只能语境化和处境化地说明,而不是施密特所定义的“背景观念能力”和“前置话语能力”。

( 二) 话语制度主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正如拉尔森所言,观念转向超越了仅仅在分析政治过程中包含观念这一要求。对观念意义的新聚焦也引发了对观念本质及其在社会世界中的本体论地位的哲学和方法论思考。话语制度主义承认它有着区别于其他新制度主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施密特明确指出: 新制度主义对旧的制度主义基本前提的挑战,既是本体论的(关于什么是制度,及其怎样被创立、维护和改变) ,又是认识论的(关于制度我们能知道什么,什么使它的延续或变化与利益和规范相关)。这种论证引发了建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和话语理论的争议和挑战。在本体论上的挑战,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观念”和“话语”在政治(制度) 说明中的性质和意义,尤其是“话语”相对于制度的本体论地位。关于制度的本体论,施密特运用了塞尔 (John Searle) 关 于“物 理 事 实”(brutefacts) 和“社会事实”(ocial facts) 的区分,用以说明制度不像山脉那样可以离开有感知的能动者而存在,并试图建构观念、话语、权力和制度之间的一种有效联结。这种联结应当建基 于 话语 的 主体 和 主 体 间性 本 体 论。例如,施密特论证了“背景能力”概念本身就具有“主 体 间 性”基 础。帕 尼 萨 (FranciscoPanizza) 和莫耶里(Romina Miorelli) 认为还可以用后结构主义话语理 论 更 进一 步 地 确立“话语”的本体论基础,可以把“社会关系的话语本质”这一本体论应用于政治(制度) 说明。于是,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由话语建构的。雅各布斯则认为施密特对“观念”和“话语”的理解是本体二元论,因为观念属于个人或主体领域,制度属于主体间和话语领域。话语理论实际上坚持一元论,即把制度看作是既属于观念领域又属于话语领域,由于观念完全被包含于话语中,因此观念领域与话语领域是同一个领域。话语制度主义的认识论问题,实际上是基于怎样的认识论框架来认识制度的问题,而且这个框架又能区别于其他的新制度主义。施密特认为引发认识论争议的是制度情境的本质问题。对另三种新制度主义而言,制度是外在于能动者的结构,它们建构了主要作为在世界中行动受制约的规则,无论是以使行动结构化的理性激励、形塑行动的历史路径,还是框定行动的文化规范。相比之下,对话语制度主义来说,制度是内在于感知能动者的,它既作为制约行动的(思维和行动) 结构,又作为由能动者创设和改变的(思维和行动) 建构。但是施密特反对建构主义在对制度的理解中把任何事物都与观念和话语相关联,否定“中立的激励结构”或“客观的”和“物质的”利益,难免陷入不可能知道任何确定东西的某种极端的观念主义或相对主义。所以她把制度情境定义为意义情境,但又不把客观的和物质的利益包括在话语制度主义当中,这样可以确实保持它对各种不同形式的新制度主义的开放性 (openness)。这样,话语制度主义可以通过制度情境中的话语互动来探究源自观念的一系列问题,尤其是观念权力问题。后结构主义认识论要探究与意义的深层结构相关的那些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它不会满足于话语制度主义停留在观念和话语,而是要探寻它们背后的一些具有因果效力的事物。后结构主义的核心主张是,社会探究应当认识到可观察和不可观察实体的因果效力。不论是否要通过个 人的精神状态的运作,这些实体可以产生变化。它的第二个主张是,在事件或对象中不存在决定它们必须怎样来解释的自主的“本质”或“原子”。也就是说,从认识论上,无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观念、话语、能动力等都不能作为说明制度的唯一或主要根据。所以,拉尔森提出,观念转向本身应当采取后结构主义转向,后结构主义可以避免话语制度主义把制度消解于个人有意识的观念。基于这种认识论逻辑,可以认为,制度是通过话语构成的,但不是为制度化提供基础的行动本身,而是描述和联结这些行动的文本。话语提供结构和形塑制度安排,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四、话语制度主义如何作为治理哲学

虽然还没有论者把话语制度主义称为或看作一种治理哲学,那只是因为还没有从治理哲学的视角来看话语制度主义及其争鸣,尽管在其中已经包含着丰富的哲学概念、构架和逻辑。治理哲学通常是指关于治理的哲学问题、基础、逻辑等的研究,广义的治理哲学还可以指称两种情形: 一是为治理理论反思自身提供基础框架的元理论,二是对治理理论的基本命题和构架提出挑战的元理论。虽然话语制度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其政治科学的路径依赖,但它逐渐演化成一种开放性的治理哲学,即它既是一种分析的治理哲学,又是一种辩证的治理哲学。

(一) 一种分析的治理哲学?

话语制度主义从一开始就以制度的话语(观念) 分析为前提。各种新制度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概括、说明和理解(制度) 结构与能动力的关系,话语制度主义不过是把这个问题转化为: 观念、话语和能动力与制度之间存在着何种相关性,以及相关度如何? 从这个问题可以衍生出反话语制度主义两个极端的问题: 第一,在何种情况下或何种意义上,制度“外在于”话语和观念? 第二,在何种情况下或何种意义上,话语和观念“无关于”制度? 而回答这两个问题又需要引入不同的理论尤其是哲学理论作为论证工具。不仅如此,制度(结构) 与话语(观念) 的关系问题其实也是各种治理观念和理论真正的“元”问题。这里从话语制度主义所隐含的两个基础命题来看它如何作为一种分析的治理哲学。话语制度主义把话语和观念置于优先的本体论地位,隐含着一个基础命题: “观念和话语对于制度无所不能”。施密特关于制度的三种理解和界定中可以看出这个基础命题的不同表述: 第一,把制度解释成一种观念建构,即“构架话语的场域”。第二,话语制度主义中的制度主义也不是像另三种制度主义的外在遵守规则结构,而是内在于“有感知的”(思考和言说) 能动者的意义建构。制度表现为意义情境、提供背景信息或偶然性(能动者的思想、言辞和行动) 的结果。第三,一种最极端的说法是: 制度就是观念。这三种说法都否定了制度“外在于”观念和话语,按照第三种说法,制度完全包含于观念,话语制度主义也就成为一种海(Colin Hay) 所 谓 的“意 志 主 义 观 念论”的建构主义。贝尔(Stephen Bell) 指出: “话语制度主义把几乎所有的说明重点放到能动力,而对制度视而不见。”反对这种建构主义的一种有力论证是,“制度”不是一个“逻辑自足”的概念,制度的“刚性”(不容易被主观因素改变的社会实在的实体、结构和性质) 和“粘性”(思想和行动依附于或随附于社会实在实体、结构和性质) 需要其他的客观因素和宏观叙事来说明。因此最好是把制度的形成、维持和变革看作是由各种话 语主体和社会实在来“多元实现”的,来回答制度如何“外在于”观念和话语的问题。虽然话语制度主义及其争鸣者的分析论证略显繁琐,但为经验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探讨治理的本原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元理论。

(二) 一种辩证的治理哲学?

话语制度主义从一开始也以制度的话语(观念) 建构为主旨。话语制度主义在用观念和话语解释制度的存续和变化时,隐含着“观念和话语→能动力→制度的单向因果关系”这一基础说明图式。这种说明图式至少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这种因果性是如何成立的,第二,是否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因果性如何成立,可以通过观念和话语以能动力为中介怎样与制度构成因果关系来考察。施密特划分了观念的层次、类型和形式,强调不同层次观念对制度分别有着不同性质和程度的作用,并通过反后结构主义来对“观念权力”做出更充分的说明,也就否定了“观念和话语→能动力→制度”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但是它们共同作用于制度的存续和改变的因果机制,只靠能动力这一概念恐怕是难以说清楚的。同时,她还忽略了观念和话语的社会实在根源和客观对象指称在因果关系说明中的权重问题。关于是否存在双向因果关系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对能动力、观念和话语是否具有反作用来回答。贝尔提出一种双向(因而也是辩证的) 观点: “制度可以具有限制和赋能效果,以偶然性方式,限定能动力的一些形式,赋能其他的形式。”如果更进一步,还可以探讨多向因果性问题。贝尔在反驳“能动力→制度单向因果关系”时,把它置于包括人类世界“无关于”话语的众多内容的宏大结构,来探讨能动者、制度和结构的互动关系。要说明这种关系需要考虑这些内容: 三者性质的不可还原性、制度和结构的预先给定性、相互构成关系的辩证性、制度和结构要由能动者来中介和实现。话语制度主义及其反驳,必然归结到制度(结构) 与话语(观念) 的因果性问题。如果因果性不能成立,不限于政治领域的各种话语(观念) /制度(结构) 构型就不具有任何实践意义。但是,因果性的具体实现又取决于能动者(能动力) 。能动者及其话语(观念) /制度(结构) 构型是任何治理理论的基本问题,随着话语制度主义及其反驳把这一问题引向深入,必将使治理哲学转向实践辩证法。(为编辑便利,参考文献未能呈现)

编辑:徐天骄

排版: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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