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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丑我作主

 张王弛 2022-03-31

                我的家丑我作主

                           一

       “家丑不可外扬”是一句俗语,也是人所共知的传统价值观之一。它最近引起我的注意,是因为自己在与人沟通时,对方引用了这句俗语来为自己的失职辩护。也是事有凑巧,刚刚看到演员孙老师的视频,里面的主持人在提到某某女事件时,同样以“家丑不可外扬”来指出某种似乎已获得普遍认同的对追寻真相的排斥态度。何以不同的人都喜欢拿这句俗语来为一些不该发生的错失和罪恶开脱呢?于是它引发了我的思考。

       找来商务版《新华成语大词典》查了一下,“家丑不可外扬”的释义是:指家庭或内部不光彩的事情不要向外宣扬。它的较早出处有唐·宋若莘《女论语·和柔章》:“是非休习,长短休争,从来家丑,不可外闻。”还有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停了半晌,方道:家丑不可外扬,倘若传到外边,被人耻笑。” 同是商务版《俗语词典》也给出了大致相同的解释:家里的丑事不可对外宣扬;也指单位内部的丑事不可让外人知道。上海辞书版《中国俗语大辞典》的释义则相对较为详尽:“家丑:家庭内部发生的见不得人的丑事。指家丑不要向外张扬。也泛指内部的丑事往往尽力遮掩,不向外界宣播。”

       三种辞书的解释,不仅权威而且客观。说它权威,是指辞书给出的释义,经典而又毋容置疑,且都标明出处。说它客观,是指这句俗语虽然颇可商榷,但传统观念原本就是这么认为的,辞书并未因其颇可商榷而否认它事实上一直在深入人心地流传。换言之,辞书只注重陈述事实,还原流变轨迹,并不进行价值判断。

       那么,我称其“颇可商榷”,又是指什么呢?有关这点,应该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家庭”,二是“内部”。

                           二

       先说“家庭”。家庭内部不光彩的事情不可对外宣扬,应属人之常情,没什么不好理解。

       这里的“家丑”不可对外宣扬,至少可追溯到孔子老先生。孔老先生在《论语·子路》里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父亲要为儿子隐瞒丑事,儿子也要为父亲隐瞒丑事;亲亲相隐,这同样也体现一种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就是:血缘亲情有时要高于一般的是非对错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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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这点,《论语》里的记述是: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便告发父亲。”孔子说:“我家乡直率坦白的人与你所说的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率坦白便体现在其中了。”

       据称这个记载还有另一版本。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住地,被弟子曾点偷偷烧了吃。曾点之子曾参把这事报告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境地,于是感慨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提出“亲亲相隐”,实际是他的“忠孝”观的具体体现。在“忠孝”两者之间,“孝”显然更为本源也更加具体,没有“孝”,便谈不上“忠”。所以在“忠孝不能两全”时,他更注重“孝”这个根基。失去“孝道”,而仅有“忠义”,那等于鼓励亲人之间尔虞我诈,社会礼治就更难实现。

       可以说,“亲亲相隐”实际是“孝”的扩展或另一表现形式。父亲偷了东西,或者干了有害于社会的事,做儿女的出于“孝道”,应该为其隐瞒,不能对外宣扬或告发父亲。反过来,做儿女的做了不好的事,作为家长的父母,也应该替儿女隐瞒,不能闹得满世界都来围观。后者虽不能称作“孝”,但却是仁爱,是亲情;而“孝”本质上就是一种仁爱和亲情。

       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说法,至迟于汉代的法律上得到了较为明确的体现。“亲亲得相首匿”就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重罪以外,其余的一般罪孽都可以互相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汉代这条法律很难说不是后世亲属回避制度的滥觞。至于谋反、叛国等直接危害统治的重大犯罪,则又可引儒学的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由此也可看出,虽然“孝道”是仁爱亲情之基,必须尽力维护,但当遇到大奸大恶、大逆不道如谋反叛国等重罪时,“亲亲相隐”也是不适用的,此时须“大义灭亲”。即是说,“亲亲相隐”以及后来的“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价值观,也非普遍适用,它同样有着局限性,切不可生搬硬套。 

       因此,诸如此类的传统价值观,虽然从血缘亲情和家庭伦理的角度讲,它确实符合“孝道”,也顺应了人性的弱点,如私心私利等,似乎有着天经地义的合理性。但事实上它却不能走极端,也不能片面强调它的正当性(直在其中矣)。这里的关键还是要看“丑事”的严重性,以及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程度。如果是一般的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搬弄是非、斤斤计较等鸡零狗碎的东西,那家人们“亲亲相隐”不让外扬,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大家都会这么做,其与道德和良心构成的冲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如果“丑事”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或者远超受害方的忍受限度,那“丑事”制造者的家人若还要故意隐瞒真相,恐怕就不会被视作“直在其中矣”而得到他人的理解和原谅了。那时选择“不隐”或“外扬”也非完全不可接受。否则家人们如何面对社会大众的疑虑?如何面对自身道德和良心的拷问?又如何求得心安心静?

       事实上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个说法本身也只是囿于血缘亲情这种家庭伦理的单一角度而考虑问题的,它失之偏颇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其欠缺换位思考和将心比心,也没有对晚辈诚实坦白的肯定,更没有对受害方最低限度的情感关切和同理心。如果他能换一下角度,想想教书育人者对被教育者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想想被偷了羊的失主的痛苦感受,想想社会风尚和公序良俗可能受到的损害;那他再片面强调“亲亲相隐”恐怕就不会那么心安理得,更遑论“直在其中”了。

       当然,曾参的父亲若偷的是孔子自己家的羊,他这么安慰和原谅对方,又得另当别论。可即便如此,孔子的“高姿态”也只适用他自己,并不能强加于人。如果我们能认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它并不表明我们也应该认同“己所欲,可施于人”。 

                           

       接下来再谈“内部”。我注意到《中国俗语大辞典》在提及“内部”时,特意加了“泛指”,意思是说,“内部”不过是后起的扩展义,并非“家丑不可外扬”的本义。

       这里所称的“内部”,实际是一种抽象概念;稍加具体的话,应是指“组织内部”或“单位”之类的部门和机构。在某个“组织内部”(以下简称“单位”),闹出了不光彩的事件,通常也会被告知“家丑不可外扬”。虽然这些“单位”事实上不是一个“家”,但人们习惯上还是愿意使用这种称法。

       把“单位”称作一个“家”,可说其来有自,事出有因。比如“国家”这个概念,我们通常也称“家是最小的国,国是最大的家”,“家国同源,家国一体”,“有国才有家,有家才有国”等等。这类说法无不表明,“家”与“国”之间似乎有着千丝万缕、一脉相传的关系。因此,既然“国”就是放大了的“家”,那么别的“单位”,称自己内部也等于一个“大家庭”,又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呢?实际上,将“单位”称作“家”的,大约主要是在倡导各成员之间要像家庭里的兄弟姐妹一样团结互助、友好合作、共创辉煌。如此,“单位“的所有成员,就仿佛形成了某种“命运共同体”或“利益集团”之类的“大家庭”。借用《红楼梦》里的话讲,就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不过,虽说自己所属的“单位”这个“家”,好像已经形成了某种类似“命运共同体”的利益共享集体;但它与通常所称的社会最小细胞的“家庭”,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一是家庭中有血缘亲情,成员之间骨肉相连,情感纽带牢固而紧密,他们共同守护着家庭伦理和秩序,外人很难介入。“单位”就不存在这种血缘亲情关系,成员之间的情感纽带松散而易变,维持内部正常运转的是制度、规则(规矩)和职业道德,若没有制度、规则和职业道德,很难设想它还能正常运转下去。

       二是家庭具有封闭性、私密性、排他性,没有人会要求属于个体的家庭事务应当公开化、透明化。尊重个人和家庭隐私是文明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但“单位”就不是这样,公开化、透明化是保证其正当性、合法性的应有前提。如果某个“单位”不是以公开化、透明化相号召,而是以仅适用于家庭的封闭性、私密性、排他性作为行事原则,那这个“单位”一定不是正常的社会单元,很可能是类似黑帮之类的非法组织。

       三是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地位、权利、人格、尊严等大致是平等的,通常不分你我他。而“单位”的所有成员,地位、权利、人格、尊严等却无法做到平等,你我他之间,等级十分森严,不可随意逾越和造次。通常所享利益和话语权等与其职级成正相关关系,即职级越高,其待遇和权威也越高,反之亦然。

       四是家庭这个“命运共同体”,是货真价实、不折折扣的,所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几乎不容置疑。而“单位”这个所谓的“命运共同体”,很可能不是那么回事。出了丑事,当事者想必会倒霉,但其他人就不一定会受到影响或仅有间接影响。而有了成绩和好处,通常只有“单位”的头头脑脑们“闷声大发财”,普通成员也许连一杯羹都分不到或仅有象征性的抚慰。所谓的“利益共享”,不过是停留在口头的美妙说辞和愿景而已。

        五是“家庭”内部的各成员之间,通常比较团结和睦,遇事能够商量,意见也容易达成一致。即使偶有龃龉,也比较容易化解。一旦发生“家丑”,只要未伤及家庭以外的人或情节过于严重,家中成员一般都懂得维护家庭的声誉,轻易不会去“外扬”。而“单位”的成员就不同,他们虽然也有一定意愿维护自己“单位”的声誉,但其支持动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足。相反一些受到不公平对待和利益损害的成员,甚至盼望着出事或故意制造事端。故“单位”内部往往争权夺利,内斗不断,化解矛盾的成本高昂且收效甚微。一当遇有丑事,头头脑脑们就是再怎么封  堵众人之口,也没法保证下面的人不去传扬,五花八门的传闻总会通过各种不同的管道向外扩散,此所谓“纸包不住火”。

       我们这样剖析“家庭”与“单位”的种种区别,是想指出,虽然“单位”也常常被约定俗成称作“家”,但它与真正靠血缘亲情建立和维系的“家庭”,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我们遇事切不可将两者等量齐观或作简单类比。

       再说,“家丑不可外扬”本来就是一个不能任意混淆的限制性概念。所谓“限制性”,是指“家丑不可外扬”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它是仅就家庭内部不光彩的事情而言。此点也可以从其出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看出来。孔老夫子大约从来没有要将“亲亲相隐”延伸到“家庭”以外的“单位”去的意向和图谋。就算循此而来的变式“家丑不可外扬”后来多出“泛指内部”的扩展或异化之义,那也只是一二千年以后的事,与孔老夫子当初的本意相去甚远,这个责任似不能算在孔老夫子的账上。

       照我看,那些总是要将“单位”的丑事往“家丑”上蹭和凑的人,通常不怀好意。他们之所以要以此来“遮丑”,不过是他们干了见不得人的事,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逃避追责罢了。因此我们千万不要被他们打出的幌子迷惑,也跟着瞎嚷嚷,拿“单位”之丑轻易贴上“家丑”的标签,这么做正中他们的下怀。

       一般讲,那些故意将“单位”内部的不光彩事件称作“家丑”的,不外这么几种人:一是“单位”的头头脑脑;二是丑事的当事者;三是受到丑事牵连的相关人;四是被不正确的认知误导的一般成员。

       “单位”的头头脑脑,把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光彩事件,称作“家丑”,并没什么不好理解。因为所有“单位”的成员出丑,他们都负有管理责任,他们都可能受到牵累。更不要说,他们自己本来就是丑事的高危分子。因为他们掌握着“单位”几乎所有的各类资源,以及能决定全体成员命运的话语权;他们完全可以凭此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钱贪色、损人利己、打击报复。这类人将自己“单位”闹出来的几乎所有不光彩事件都视作“家丑”,有着本能的意愿和冲动。他们会宣称,大家的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所有成员都要努力维护这个“家”;否则他们倒了霉,大家也都要跟着倒霉。

       他们的这种蛊惑和忽悠通常会产生效果,因为大家对头头脑脑天生怀有畏惧,加之一般成员本来就无脑而又轻听轻信。如果说“丑事”的当事者和受到牵连的相关责任人,忌讳“外扬”属人之常情的话;那么,与丑事无涉的一般成员也跟着附和,就多少有点不好理解了。据我看,它除了通常的原因以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大环境的制约。长期单一信息的灌输,处在此种环境下的人们,大半非蠢即(脑)残,他们不善独立思考也就可想而知了。因此,是非不明,善恶不分,缺乏常识,自以为是,强词夺理,拿着甜瓜当苦瓜、拿着朋友当冤家,大抵是这类人的标配。可问题在于,这类人恰恰是头头脑脑们实施管理和控制的基本盘。也就是说,头头脑脑们摇唇鼓舌进行忽悠和蛊惑,这类人不仅是可靠的受众,而且还是坚定的拥趸。故此,要想否定“家丑”与“单位”的丑事存在同一性、可比性,也确非易事。

       这里边可能也有一些不起的小角色出了丑,头头脑脑们是宁可“丢卒保车”让其“外扬”的。小角色出丑对整个“单位”的损害不大,让其“外扬”反而能提升头头脑脑们的形象和威望,何乐而不为呢?

       总之,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单位”,他们宣示的“家丑不可外扬”,都只是偷换概念、以假乱真、混淆视听、蒙混过关的遮丑伎俩和逃避追责的托词。他们把“单位”美化成“家”,并非为着施以爱,而是为着遮掩恶。因此不要说“单位”与“家庭”两者之间的形式和内容不存在交集和可比性,就算存在一丁点,那将“单位”的丑事与“家庭”的丑事混为一谈,也必定难掩其居心之不良和脑袋之蠢残。

                           

       我已讲过,“家丑不可外扬”这条戒律,在“家庭”内部和亲情之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不过,若仅就合理性而言,它也只限于“家庭”内部和亲情之间;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大可不必受这条戒律的约束。就是说,家里人和亲友之间自然会习惯性地捂盖子,但旁人却可以不管那么多,他们拿去“外扬”一般不会有多大的心理障碍。假如旁人确实不知情,只有家里人才清楚这桩“家丑”,那也要看它的严重程度。如果“家丑”非常严重,家里人都无法承受或无法改变它的后果,那也就很难要求家里人或亲友不去“外扬”。比如家里人奉劝当事者投案自首以减轻惩罚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换言之,家里人和亲友之间也并非铁板一块,“家丑”能不能“外扬”,还要视情而定。

       如果是“单位”出了丑事,头头脑脑们就是再怎么强调“家丑不可外扬”,也很难保证下属成员一定不去“外扬”。因为同事之间本来就无血缘亲情的羁绊,“外扬”丑事的道德和情感压力已降至最低。而如果“单位”的成员,地位、利益、话语权、人格尊严等本来就十分不平等,有的人早就窝了一肚子火,只恨无处发泄;那一旦有丑事暴露,一些成员争相“外扬”,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假如是头头脑脑们贪腐的丑事败露,那就更加大快人心,此时谁要是拿“家丑不可外扬”来遮掩,谁就是心中有鬼或脑子有病。

       因此,无论是真“家丑”还是假“家丑”,“外扬”是绝对的,不“外扬”才是相对的。而从现代文明的观念看,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和民众的知情权等,至少是非家庭组织(黑帮组织除外)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如此,这种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    督,谁要是故意制造信息黑洞,隐  瞒真相,谁就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

       实际上,我们通常所称的舆  论 监    督,原本就是一种对各类社会现象,包括“单位”丑事和“家丑”等的“外扬”和对真相的追寻。没有这种“外扬”,不要说被刻意遮盖的丑事,就是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丑事,也都可能被长期捂住。

       比如本文开头提到孙老师视频中的主持人举的那桩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起初可能只是董  家的“家丑”,哪怕它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可由于长久以来周围人们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故其再怎么丑陋邪恶、再怎么罪不可赦,也未能遭遇“外扬”。相反,周围的知情人还与董  家沆瀣一气,共同守护着这种“家丑”。若不是热心网友偶然造访董  家发现秘密,这桩“家丑”恐怕至今还被捂得严严实实。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董  家那个已经成年的大儿子,是个明白事理的人,他最终忍无可忍,将这桩“家丑”拿出去“外扬”了,那我们能指责他违背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古训吗?我相信大多数人不会认同古训,而是要反过来赞同他的见义勇为、大义灭亲。在此种突破人性底线、丧尽天良的“大邪大恶”面前,“亲亲相隐”和“家丑不可外扬”等古训已变得一文不值,甚至还成了绑架强暴和反人类的保护伞。因此只有见义勇为、大义灭亲才是大仁大爱、大慈大悲、大忠大义。

       当然话要说回来,此种血亲之间“外扬”自身“家丑”的事,其实不可能发生,我们也没理由要求董  家的大儿子有这份良知和勇气。事实上董家的大儿子恐怕还做了“反其道而行之”的逆天之事,故其为广大网友所不齿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依我看,在这件事上重要的不在于董  家的大儿子有没有这份良知和勇气,而在于周围非董  家的人有没有这份良知和勇气。

       如前所述,“家丑”当事者的家人,由于出于本能和碍于“亲亲相隐“、“家丑不可外扬”等古训,不便拿这桩丑事去“外扬”。可别的非董  家的外人照理并不受这类古训的限制,完全可以拿它去“外扬”的。然而发生在董  家的这桩“家丑”,其他人却同样不愿去“外扬;甚至,还在汹涌舆情的倒逼下,接二连三造假,竭力掩盖,指鹿为马,助纣为虐。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这桩丑事,岂止是董  家人的“家丑”?它实际上是这方水土的繁衍和利益所系。它不只是董  家的“家丑”,也理应是这村的“家丑”,而且同样是这镇的“家丑”,甚而还是这县这市这省的“家丑”。这村、这镇、这县、这市、这省,之所以不约而同要把董  家的丑事视作是自己这个层级的“家丑”,就在于他们都害怕“外扬”,“外扬”对他们只有坏处,决无好处。如果任由“外扬”,那说不定受到牵连的各级大大小小的头头脑脑会更多,也更加没法收拾。

       当然大家也心知肚明,这村、这镇、这县、这市、这省,将董   家之丑视作是自己这个层级的“家丑”,不过是偷换概念,混淆视听而已。他们的用心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即他们并非真把它当成自己的“家丑”,而只是拿“家丑”为自己这个层级再加上一道保护层,利用“家丑”的封闭性、私密性、排他性来名正言顺地阻止“外扬”,这样他们就可以做个自以为安全无虞的鸵鸟了。由于“家丑不可外扬”是大家认同的传统价值观,似乎持之有故,言之成理,故以此作为挡箭牌,仿佛果真具备了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不称自己这个层级的丑事属于“家丑”,那么这村、这镇、这县、这市、这省,又拿什么借口来抵制这桩“大丑大恶”的“外扬”呢?

       我们前面也曾提到,国是放大了的家,家是缩小了的国。因此若有必要,董   家之丑哪怕称作十四亿这个大家庭的“家丑”也没什么不可以。要不,若让某些别有用心的汉奸分子向外递    D   子咋办?除了“家丑不可外扬”的古训,你还能有什么理由阻止他们的恶意“外扬”?

       极而言之,若别的星球上也有与人类同样的生命体,那我们所处的地球就是一个比国更大的“家”。到时倘有哪个居心不良的“球奸”要把我们这个地球大家庭的“家丑”,“外扬”给外星人,也让那些“球外势力”来拿舆 论  监  督我们地球村的事,那我们又能咋办?对付这种吃里扒外的“球奸”,恐怕唯有天下共而讨之,人人得而诛之了。否则,若任由“球奸”拿我们的“球丑”(家丑)去“外扬”,那我们这个地球大家庭,还会有安稳日子过?

       此乃他们的遮丑逻辑自然推演的结果,并非异想天开,痴人说梦。而之所以有这样的遮丑逻辑,就在于他们没法不干见不得光的丑事。

       说到底,孔老圣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古训,其实并非原创性的思想和行为准则,它不过是从经验出发总结出的一则人所共知的伦理常识和人性弱点而已。它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它给后世造成的思想混乱和负面效应可能还要远大于其正面的引领作用。虽然循此而有的变体“家丑不可外扬”异化出“泛指内部”的扩展义不能由他来负责;但他仅考虑“孝道”、“亲情”而片面强调“亲亲相隐”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孔老先生却难辞其咎。尤其对诚实率直的孩子的否定,对受害方痛苦的漠视,以及对社会风气遭遇污浊的无视,更是有给后世树立不良先例的嫌疑。

       谓予不信,在那桩恶贯满盈的事件一爆出,除董   家因“家丑”而不愿“外扬”尚可理解外,其余的村、镇、县、市、省等,何以都要拉“家丑不可外扬”的大旗作虎皮呢?原因就在于孔老夫子这条古训和由此而来的变式“家丑不可外扬”,本身就有着“护身符”的效用。因为它除了偷换概念、生拉硬扯等硬伤以外,似乎还给人以某种错觉和暗示,仿佛遮盖自身之丑,是正当的,合情合理的。不论它是“家丑”,还是“单位”(各行政层级)之丑,都可我的家丑我作主,我是流氓我怕谁?至于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基本权益和事件真相、社会代价等等,哪里还在他们的考虑之列?

       不把别人当人看,或视若草芥,或视若无睹,只有他们自身的安危、脸面、忠顺(或孝道)才是最要紧的。此种思维习惯和路径依赖,谁又能说不是孔老圣人在二千多年前就已经给出了不怎么光彩的示范呢?

                                  2022. 3.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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