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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监理人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2-03-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所以复杂的原因就在涉及的主体多,而且不同性质的主体又处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之中。在此,我们就讨论一下监理人的问题,更具体一点的问题是“监理人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这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值得我们盘点与关注。

应该说,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监理人的角色是比较特殊的。何谓监理人?一般认为监理人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建立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2 条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术语解释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79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监理人作为企业法人,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直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理人具有某种“超脱”的法律地位,其不仅要为发包人提供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有责任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那么,我们的问题在于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量月报表的行为,可否推定为建设单位认可?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有观点认为,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

对此,《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问就这几这个问题: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其观点认为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对于涉及工程量确认的事实的问题,需要监理合同的特别约定或者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因此,对于“监理人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可以从从几个方面去考虑,其一,要看法律法规对于监理人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规定,尤其是要明确监理人的法定职责什么;其二,要看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人相对于发包人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有哪些特别规定;其三,要看交易惯例,如果发包人与监理人长期合作形成的惯例,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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