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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可以开非税票据给承租方吗?

 新用户12603780 2022-03-31

问题:

我单位为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收入由承租单位直接交到非税局,我们开据非税收入票据,对方财务说要增值税发票。我们咨询市财政局票据科回复,非税票票据一样是正规票据,我们不需要给对方开增值税发票,但承租方一定要增值税发票。如果要交税,用财政拨的公用经费来交税吗?

回复:
你所咨询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答复是错误的,出租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向对方开据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第五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第七大点“加强资产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相关依据: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1、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

(1)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进口货物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行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行为,详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2、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注: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相关原文如下相关原文如下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相关原文如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收入上缴非税,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根据财综[2004]53号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2、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中的“10307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所收款项虽然全额上缴财政,但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第三种情况和财税[2016]36号第十条的行政单位或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的第十三条“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到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开具税务发票,先税后上缴非税入国库。
 
3、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收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2017.12.1发布)以及财税[2016]36号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的。其中的相关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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