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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类犯罪咨询接待须知几个金融知识 |靖霖杭州刑辩道场

 见喜图书馆 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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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证券类犯罪咨询接待须知的

几个金融知识

主讲人:吴纪平

靖霖涉税犯罪案件

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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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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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犯罪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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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次资本市场概述

  • 1、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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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规则体系

2.1法律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略,今天主要从金融专业角度)

2.2部门规章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2.3交易所自律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上市审核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

2.4业务细则、指引、指南

包含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管理、市场管理等

2.4.1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1】第182号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证发【2020】66号,

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

2.4.2内募交易防控

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上市部,20190211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2.4.3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5号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

  • 3、申报与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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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金融名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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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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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黄磊

靖霖杭州所专职律师

我以前学的都是证券投资,只需知道基本概念、基本操作即可,今天听课感觉吴律师对证券相关规定如数家珍,让我感触非常深,证券投资与证券监管还是有非常大的不同的。今天的与谈,我从自身经历出发,给大家补充我对证券的一些认识:

三种行为是否是证券犯罪行为。我最近在看一本书,叫《证券投资基金》,就说明基金也是证券的一种。我想到三个亲身经历的案例:一是证券基金投资。基金也会构成犯罪的内幕交易罪。曾在2007年的时候,我买过一个叫博时主题行业精选的基金,基金经理马乐做老鼠仓被抓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抗诉说判得太轻,最后改判实刑。这是国内老鼠仓第一案。基金经理本身会有老鼠仓,基金公司同样存在做老鼠仓的行为,目前该行为可能没有被界定为犯罪,但是随着证券犯罪打击的深入,也不排除后期会成为犯罪的可能。比如基金公司有10个基金,我想把第一个A基金业绩做好,做出明星基金,每次买入都是A基金先买,然后其他9个基金再买进去,帮忙抬轿子,卖的时候A基金先卖,其他基金后卖出。这种行为也是老鼠仓行为;第二是权证,炒作权证能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2007年曾有个权证,炒疯了,一天涨好几倍,最后一天该权证价值归零。有一个大佬实在看不下去了,他看很多散户亏的倾家荡产,在最后交易日下午把价格撑在0.1元,撑了一个多小时,让大家都卖给他。据说是他共买入了13亿。这种行为算不算操纵证券市场?这个事情也闹得非常大,最后好像不了了之;三是可转债,可转债市值管理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可转债有一个规定,可转债持续期最后二年,股票价格连续15天(或者连续20天等)在转股价90%(或者80%等)以下,购买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回售给上市公司。当时有家上市公司当时突然遭遇流动性危机,他不想回购可转债,又不能违约。他就搞了一个策略,拿了2亿给一家信托公司,让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该信托的责任就在回售期(二个月)时间内,保持可转债的价格在回售价是103元以上,价格在103元以上就不管,跌破103元就买入。这种算市值管理,还是算操纵证券?

证券犯罪还应该关注的二个内容:1.地方金融平台。我们律所前几年办了大量以非法经营或者诈骗罪犯案件,里面都涉及到了地方金融平台。我国一开始只有二家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现在是三家。后来经省政府批准,各地都成立了地方股权中心;2.资产管理公司。国内最早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四家。在90年代的时候,四大银行快撑不下去时候成立的,四大银行将坏账交给他们管理。经过十几年发展以后,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变得非常的厉害,大家都眼红了,财政部可以成立,我们地方政府能不能成立?经过博弈,一开始允许每个省可以成立一家,后又允许条件好的省可以成立两家,再后来又允许像浙江省这样特别好的可以成立三家。地方金融中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交易中心现在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在这类交易机构进行的也是证券交易,也有操纵等各种情况存在,这类案件到底是非法经营罪,还是操纵证券?我觉得也是可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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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田曳

上海靖予霖所副主任

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今天的课程,就是专业、系统、务实。今天吴律师课件准备的非常细致,课程从公司法、证券法、金融逻辑等多个角度展开,系统、全面地为我们解读了证券相关的刑事风险以及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同时,今天的课程非常务实,最后的落脚点还是律师如何去辩护,让我受益匪浅。

就证券犯罪如何来接待和咨询这个话题,我谈谈几点看法:

第一,关于证券犯罪中律师易接到咨询的常见罪名。证券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其中较为典型、多发的罪名比如虚假陈述犯罪中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以及内线交易犯罪(含老鼠仓)等。但有一类证券犯罪容易被大家忽略,就是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营罪)。随着微博、微信、短视频等自媒体的出现,不少人在没有涉证券相应资质的前提下,通过自身影响力从事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之前办理的廖某某非法经营案就是这个类型的案件。

虚假陈述犯罪未来也可能会成为一类高发的证券犯罪。最高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虚假陈述的认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随着注册制的落实,信息披露义务成为了上市公司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有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虚假陈述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虚假陈述犯罪进行了较大修改,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追责,未来也有可能成为高发的一类犯罪。市场操纵犯罪与内线交易犯罪在日后则可能出现一些新型犯罪模式,犯罪手段也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需要引起律师对这类新型犯罪的重视,提前进行研究。对高发类、新型证券犯罪进行研究,在律师接待和提供咨询服务时,会起到不错的效果。

第二,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考虑当事人会选择什么样的律师。当事人在选择以从事证券业务为主的律师还是以刑事业务为主的律师时,可能会有自己的考虑。刑事律师对于刑事诉讼流程更为熟悉,这也刑事律师的优势,但可能一些刑事律师也会遇到证券相关知识储备不足的问题。在当事人面临证券犯罪指控时,我们律师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如何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将这些内容告知当事人。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如果我们能够提前系统性地掌握证券相关知识,对于提升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效率是很有帮助的。当然,工作重心还是要落到把握刑事诉讼流程、当事人权益保护、辩护服务以及与公检法的沟通等方面,提出律师的专业性意见。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挖掘具有实质意义的辩点,综合、全面地提出法律服务方案。

第三,预判未来证券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对于这一点要站在证券犯罪的特点和难点上有一个宏观的把握。证券犯罪专业性强、门槛高,一些与证券相关的技术手段也较为先进,涉及到证券、期货、法律、会计、计算机、网络各个领域,当事人往往有较强的专业背景,比我们更熟悉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则和技术手段,更熟悉证券市场的规则和制度,所以我们在与之沟通的过程中多向他们进行学习。证券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金融政策的不确定性,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的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灰色地带,而这些灰色地带往往就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证券犯罪同时具有非标准化市场的特点。一些证券犯罪的违法手段在使用并被查处后,就可能出现新的手段,这也是证券犯罪条款规定的滞后性决定的,有时甚至需要用兜底条款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但也有可能在此过程中出现无罪或改判的案例,因为这些案件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非标准化市场也为律师寻找证券合规业务带来了机遇。从金融的逻辑角度上看,证券犯罪的接待与咨询有自身的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犯罪未来将会是金融犯罪中的一个重点版块,值得律师的学习和研究,只有将刑事辩护的基本功打牢、不断学习证券相关知识、加强研究,才能在接待和咨询的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得到客户的信赖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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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点评:王建波

靖霖杭州所副主任

证券类犯罪属于刑事辩护的高地。这类案件从辩护的角度看,有几方面特点:一是总量少、不常见,从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公布的数据看,全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不过一年百来件,而且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都推行办案基地的机制,以东南沿海的城市办案为主,通常通过证监会移送、公安部指定管辖的方式办理;二是办案专业门槛高,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掌握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又要熟悉金融、证券知识,但实践中无论公、检、法办案人员或是律师,深明其理者并不在多数;三是争议空间相对较大,近年来虽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仍存在不少争议,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律师辩护提供了较为宽广的舞台。

证券类犯罪的辩护对律师的专业知识储备有很高的要求。今天吴纪平老师通过大量时间的准备,给大家梳理了证券类犯罪的基础性知识,个人认为是很有实用性的。有些知识点,听上去简单,但在辩护中却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流通股这一概念,在交易型操纵市场案件中,定罪量刑有一个基本的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所持有的流通股占该证券总流通股的比例,这里的流通股是否包含行为人自己持有的限售股呢?这就涉及对流通股的理解喑,不同的理解对定罪量刑的结果会有天壤之别,对某些案件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了;再比如,吴老师讲到的“成交五档”概念,在交易型操纵案件中,证监部门对于行为人买卖证券的实时数据会进行重点关注,若在买入过程中连续弃“卖一”价格而以“卖二”、“卖三”或更高的价格挂单,或在卖出过程中连续弃“买一”价格而以“买二”、“买三”或更低的价格挂单,则有可能被视为一种操纵的行为特征,而辩护人也可通过对行为人挂单数据的分析进行反驳。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度往往会成为接案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尤其是涉案人如为业内人士,在咨询过程中律师若不能展现对证券知识和犯罪构成的熟悉程度,很难得到委托人的信任。

因此,律师若想要接案成功,或在辩护中发挥专业作用,应当认真扎实地进行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个人认为除了吴老师今天讲的这些基础性知识外,要更注重相关刑事法律、法规的研究,对常见的内幕交易、操纵、虚假陈述等罪名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要进行认真研读、融会贯通,要多看刑事判例;没有接触过这类案件的,要多看证监会的证券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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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马若熙

排版设计|马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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