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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特殊食品经营行为规范,很实用!

 佟佟cpm5v41jql 2022-04-02

特殊食品经营管理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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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的定义、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A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的专有标识为蓝帽子标志

B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

根据营养需求满足程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分为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根据适用对象年龄,分为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C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辅料,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目前我国已批准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

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分为:

1、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

3、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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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经营要求

经营资质

(1)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

《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载明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品种相一致;

(3)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注: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2、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产品陈列摆放

(1)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2)应当在销售专区(或专柜)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根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3)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4)特殊食品应当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注:经营者经营少量特殊食品、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专柜的,推荐采用以下压条的方式标注。

消费提示

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保健食品消费提示参考内容:

a.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b.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签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C.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d.消费者如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进货查验

(1)查验购进的特殊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服务-特殊食品信息)

(2)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意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是否含有相应特殊食品类别);

(3)查验所购进特殊食品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购进进口特殊食品的,查验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查验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5)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的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应当索取并保存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销售单、送货单等。进货凭证上应当包含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7)对实行由总部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并以适当形式,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8)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9)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标签、说明书

(1)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2)特殊食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

  • 保健食品为国食健注G(或J)+年代号+顺序号等;

  • 婴幼儿配方乳粉为国食注字YP+年代号+顺序号;

  • 特医食品为国食注字TY+年代号+顺序号;

(3)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进口特殊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并注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位于最小销售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在醒目位置标示警示说明:

  • 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 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 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7)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8)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广告及宣传资料

(1)本手册所指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摆放在店面的宣传海报、随产品放置的宣传单张、产品手册等;

(2)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

(3)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

  • 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

  • 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6)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和宣传资料:

  • 不得强调“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

  • 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以及使用“母乳化”“人乳化”的表述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免疫力、改善胃肠道等功能。

从业人员管理

(1)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特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3)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实施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留存相应记录;

(4)属于法律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网络交易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2)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应当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5)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网站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6)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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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文书,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文书,或者未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市场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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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第三十九条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二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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