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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第二期)

 孙铭_ 2022-04-03

近期,长春市公安机关全警参战,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强化社会面管控,依法严厉惩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防疫大局,威胁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例一

3月22日,聂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崇智社区永安西胡同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时,拒不执行间隔两米的疫情防控规定,并对现场执行勤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殴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聂某某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犯罪,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聂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二

3月21日,程某某在长春市南关区军转小区10栋楼下核酸检测点,与防疫志愿者因楼梯口临时管控问题发生冲突,随后程某某打了防疫志愿者面部一拳,并将其面部抓伤,严重干扰防疫工作秩序。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程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处罚。

案例三

3月15日,李某、王某、郑某、吕某等人疫情期间在汽开区迈腾街龙军物流二楼办公室内聚集,以打扑克填大坑等方式进行赌博。长春市公安局汽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李某、王某、郑某、吕某等四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四

3月23日,根据双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公安机关、疾控、社区等工作人员对从疫情重点部位返回的郭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询问郭某是否去过某重点部位,郭某一直坚称自己未到过该地区,故意隐瞒其3月20日、21日去过该地区的行程轨迹,干扰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郭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五

3月13日,公主岭市响水镇居民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及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因张某某系确诊病例正在隔离医治,公主岭市公安局将待其愈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六

3月22日,张某某在榆树市于家镇核酸检测点,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管理,用铁锹将防疫卡点岗亭的玻璃砸碎,并用扫帚殴打一名医务人员。榆树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九百元的处罚。

案例七

3月19日,张某驾车从农安县青山口乡向靠山镇方向行驶,途经二道沟村疫情防控卡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告知张某因疫情管控不可通行后,张某对此心生不满,利用快手网络平台发布诋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不实舆情信息。农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遵守人民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也将全力保障群众就医等紧急必要的出行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人民战争。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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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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