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村民对行政机关发给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如果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村民对这类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宅基地使用证批准机关为被告, 以被发证人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发给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在这类行政案件中,法院只对行政机关发给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撤销宅基的使用证的判决。 即使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宅基地使用证,也并不意味着该宅基地使用证应当发给原告本人,对这一问题,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另行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核批准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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