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卫生健康监督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防治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这是职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也是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重要环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用人单位: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因素? 卫监 ![]()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中存在或产生的,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 ![]() 用人单位: 我只是一个小工厂,也会有危害因素? 卫监 ![]()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与企业规模无关,小工厂也会产生职业病危害。 ![]() 用人单位: 那要怎么确定我的厂里有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呢? 卫监 ![]() 在2021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出的行业,一般都存在职业病危害,如果仍旧无法确定,可通过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需要注意什么? (下滑查看完整内容)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 受理申报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 申报范围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之外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要申报。 申报类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分初次申报、变更申报和年度更新。完成初次申报后每年需更新一次内容,还要注意变更申报的情况。 初次申报:新建的项目(企业)进行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主要产品种类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因素大类)发生重大变化的。 年度更新:用人单位须每年对申报内容进行年度更新。 变更申报时限: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的项目,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都需要申报什么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主要产品; 4.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 6.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申报流程 第一步: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定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具有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 第二步: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 第三步:填报系统 ![]() 2.注册并登录用人单位账号,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等; 3.填报完成后,根据要求打印申报表、盖章、上传提交。审核通过后即可打印申报回执单存档,完成本次申报。 (下滑查看完整内容) ![]() ![]() 用人单位: 如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卫监 ![]() 凡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尚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天津市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相关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达40余件,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免受处罚! 供稿:公共卫生执法四支队 责任编辑:张婷婷 申明:以上图文来自其他公众号,本平台仅转发,若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平台,必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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