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该办法由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公布,日后卫健系统应会修订。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管是国企,合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规模大小)必须申报,申报依据如前,否则查到就可以依法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卫生健康系统的新版申报网址为: http://www.:9999/ 由用人单位申报。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直接委托技术服务进行申报。出现的错误及产生的法律责任依然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一个失控的过程,需要各地培训时予以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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