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机张某因3位老人挡路,竟在距离老人5米处按气喇叭,导致72岁老大爷受到惊吓倒在路边,造成颅脑损伤引发脑出血死亡,家人要求赔偿34万,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重庆市第⼆中级⼈⺠法院) 案发当日,72岁的死者老张与妻子在早餐后路边散步,行至一小区碰到老朋友李某,于是三人就在路边开心地交流着,未曾想这温馨的一幕竟再也无法重现。 此时距离老张五米左右的垃圾车正在收垃圾,收垃圾工作完成后发现三人仍在车前聊天,司机张某就按了一声气喇叭想轰走几人。 而死者老张三人正聊得热火朝天,突然被身后的几米远的气喇叭惊吓到,老张听到巨响后直接仰面倒地不起,其妻子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医院。 医院经抢救后宣告死亡,死因呼吸循环衰竭、脑出⾎。 老张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垃圾车司机张某以及当地“建设服务中心”共赔偿34万元。 那么垃圾车司机到底和“建设服务中心”是何关系呢? 原来当地建设服务中心得知张某有一辆拖拉机,而当地正需要把临时垃圾清理运输走,所以便与其达成口头约定,建设服务中心以每日700元的费用雇佣张某,张某负责进行垃圾运送工作,油钱、饭前自理。 经警方核实,垃圾车司机张某为当地人,其垃圾车同时安装了电喇叭与汽油喇叭,司机张某称电喇叭声音太小,所以加装了声音更大的气喇叭,用于提醒路上的行人与车辆,事发路段为禁止鸣笛路段。 另查明,死者老张曾因心悸、胸闷多年,进行过冠状动脉支架手术,并且老张近一年出现过两次晕厥。 由于老张的死亡是因为路上车辆的过错而导致,符合《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事故的规定:“是指⻋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老张的死亡与垃圾车司机张某的鸣笛(气喇叭)是否有因果关系。 由于事发时,老张与朋友处于正常交谈中,是因为听到气喇叭的声音才倒地不起,其倒地与鸣笛存在时间上的关联。 其次,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了司机张某鸣笛的行为是老张倒地死亡的诱因。 所以明确了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司机张某与当地“建设服务中心”之间属于什么关系?“建设服务中心”是否应给予赔偿。 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但司机张某是以自己的设备和技术完成托运垃圾的工作,所以双方符合承揽合同,司机张某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张某作为一个有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但其在禁鸣路段非法鸣笛,导致老张的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垃圾清运的负责部门,应该安排专业的垃圾密封运转车辆和专业人士进行工作,但其选择了没有专业垃圾车、没有道路运营经验的司机张某进行垃圾清运工作,其行为存在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老张本身患有疾病,本次鸣笛只是诱因,所以本人应该承担较大责任。 经法院最终确认,认定司机张某承担15%,建设服务中心承担5%,死者老张承担80%。 经过法院审理,老张死亡产生的损失共计342269.02元,明细如下: 1.医疗费3193.02元; 2.死亡赔偿⾦279112元(34889元/年×8年); 3.丧葬费39464元; 4.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 5.精神抚慰⾦20000元。 由于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且司机张某购买了交强险,所以由保险公司赔偿113193.02元。由司机张某赔偿34361.40元((342269.02元-113193.02元)×15%),建设服务中心赔偿11453.80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保险公司称: 一、本案事故发生后,司机张某并未及时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死者老张的鉴定报告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死者与驾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信很多人都对气喇叭深恶痛绝,尤其在夜晚,气喇叭带来的噪音污染更为严重,人正常睡眠的时候,30分贝的噪音就会对睡眠造成干扰,80分贝就可能造成耳聋,甚至可能诱发心脏病与神经系统的紊乱。 而对于很多大货车的气喇叭,几公里外都能被人听到,其声音绝对不会低于100分贝,所以笔者认为非法改装气喇叭的行为更应该应该得到严惩! 对于此案的司机,离被害人仅仅5米的地方使用气喇叭的这种行为,仅仅负15%的责任,您怎么看? 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