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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植物类案件辩护实例看辩护方法与策略有效结合的重要性

 狼王曹春风律师 2022-04-04

作者:曹春风律师

      毒品案件的辩护规律中除了“六要素辩护法”做为通用性的技术以外,在具体的个案中还应当重视辩护策略的设置与调整,下面从实战角度出发就英国人大卫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案的辩护全过程进行回放和展示,来观察方法与策略、技术与逻辑的高度契合对有效果辩护的影响。

      北京市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卫于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北京市某区某路39号院2号楼1单元9C房间其房屋租住处,先后五次以人民币2500元至3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毒品大麻,并多次容留王某在其住所共同吸食大麻。被告人大卫于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住所内起获大麻740.62克均已鉴定并收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毒品照片、微信聊天等;2.被告人大卫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抓获录像;6.证人王某某证言;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大卫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他人多次出售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大卫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是:大卫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

     辩护律师辩护方法和策略如下:

       一、该案是先因治安案件抓获证人王某供述与大卫有共同吸毒行为,后因公安机关到被告人大卫住处找其核实时,大卫主动供述多次贩卖给王某大麻并容留其在住处吸食,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手机聊天记录里有王某转账记录,应当认定被告人大卫有自首情节并应按照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和北京市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事实证明:第一次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此辩护观点引起了合议庭和公诉人的高度重视,休庭后公诉机关又补查,新补证据证明辩护律师观点成立,这一点让被告人获得了非常大的量刑优惠。

     二、鉴定报告系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原材料物种鉴定报告》,该报告只能证明查获的大麻属于植物学中大麻科大麻属大麻而不能证明是哪个种的大麻即是工业大麻种、还是毒品大麻抑或其他?且该报告特别注明:此报告仅用于确定送检单位委托鉴定的植物名称,不可作为其他用途。说到这里有必要提示同行注意:凡是涉及植物类毒品的辩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涉案疑似毒品物的定性、定量问题,这两个问题是一枚银币的两个侧面,对两者均不可忽视,看似这是辩护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实际上关注不到位也会影响辩护策略的有效发挥。就本案而言,既然查获的涉案疑似毒品物是植物类毒品,那么我们就应该清楚植物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植物分类的基本单位是种,根据亲缘关系把共同性比较多的一些种归纳成属,再把共同性比较多的一些属归纳成科,如此类推而成目、纲和门。因此,植物界从上到下的分类等级顺序为门、纲、目、科、属、种。回归本案,该报告对涉案的疑似毒品大麻植物仅仅到了属的分类,而据辩护律师检索文献植物大麻有140种的分类,本案查获的大麻属于哪一种?结论是该报告显然无法确定。辩护律师预测公诉人可能回应:被告人大卫和证人都吸食过了这样的大麻,却有吸食大麻所要追求的致幻效果就应该认定。那辩护律师的逻辑就是:含有四氢大麻酚的大麻就是毒品大麻吗?因为根据欧盟标准和我国相关行业标准植物大麻中四氢大麻酚的含量低于0.3%的为工业大麻而非毒品大麻,当然了只要人吸食了这样的植物大麻,从生理和心理作用上也会有致幻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大卫仍然认为是毒品大麻的,那就是涉及刑法理论上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贩卖这种大麻就可能存在犯罪未遂情节,2019年12月1日公安部就公布了《法庭科学疑似毒品中大麻检验液相色谱和液相色谱-质谱法》(GA/T1642-2019)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疑似物以后应当送司法鉴定机构做四氢大麻酚定性、定量鉴定来固定本案证据,本案缺少这一环节给辩护律师提供了很好的辩护空间。(注:2021年开始对毒品大麻的鉴定标准国家有了新的国标标准)

    三、不考虑大麻定性问题,查获的两罐疑似毒品大麻是被告人大卫刚刚采收不久的带有水份的植株,尚未加工成干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大麻吗?如果认定了,那么称量的数量里应不应当扣除水份啊?

    四、指控的740.62克有400多克是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阳台花盆里剪下来的尚未被采收,也没达到吸食的成熟条件的植株啊,依法这属于毒品原植物而不是毒品,其数量不应当计算在内啊!

    五、《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第三款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740.62克是被告人大卫自己种植的,有证据证明他本人吸毒,他本人又供述种的这些是用来自己吸食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查获被告人大卫的这740.62克是用来贩卖的,就不能认定该毒品疑似物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六、不考虑衡具是否合格、称量是否合规等细节问题,查获的740.62克的数量中,计算数量时水份扣除的问题怎么办?

   七、认罪认罚的问题。

        对以上策略和技术,在第一次开庭时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又结合微观上对全案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本案侦查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综合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当庭要求公诉机关就被告人大卫是否存在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进行补查。补查后,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是:贩卖毒品罪建议量刑2至3年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毒罪6个月至1年附加驱逐出境。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大卫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2年,罚金两万元人民币;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一万元,附加刑驱逐出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驱逐出境。最终获得了连英国大使馆和家属意想不到的结果。

     通过对这起案件辩护之初策略和技术梳理,可以看出来两者的有机结合的至关重要性,另外一点也透漏出每一个策略的设置和技术的使用,辩护风险的评估都伴随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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