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晚七点半,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名家讲座“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实务讲座”系列线上直播课程准时开讲。本次讲座中,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特长于毒品犯罪辩护和死刑复核辩护的汤建彬律师从死刑复核辩护的理念和目的入手,以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程序为基础,提出了律师在死刑复核中进行辩护的基本程序,并结合自身办理的多起成功案例,对死刑复核阶段的有效辩点进行总结和归纳。 点击视频收看课程回放 一 死刑复核的理念和目的 1.我国的死刑政策 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的发言中明确称我国的死刑政策为“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 2.死刑复核制度的目的 死刑复核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防止错杀、冤杀,死刑案件的错误是无法容忍且不能挽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更能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为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死刑复核程序,能够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减少死刑案件数量;三是为了统一死刑案件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各地死刑案件适用标准不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可以尽可能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死刑标准。 3.死刑复核辩护的理念和目标 死刑复核辩护的理念是被告人不应当适用死刑,死刑复核辩护的目标是找出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的理由,争取不核准死刑。在辩护中要引导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官从“确认符不符合死刑条件”转变为“查找有没有不死的理由”。 二 最高院审理死刑复核案件的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 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刑事审判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按照不同的分管区域负责死刑复核工作,各庭分管区域每三年一轮换,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大楼(死刑复核大楼)。 2.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流程 死刑复核案件都是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首先,案件到达立案庭,立案庭根据各庭的管辖分工分到相关对应的业务庭(刑一、二、三、四、五庭),再由业务庭分到庭内相关具体的合议庭,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每个合议庭分管业务庭管辖范围内的一个或半个省份的全部死刑复核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结果 经过死刑复核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复核后的裁定分为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两种。 (1)核准死刑分为直接核准和纠正后核准的两种情况: 直接核准(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纠正后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2)不予核准的两种情况: 发回重审,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直接改判,情形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三 死刑复核辩护的基本程序 1.接收委托并进行风险提示 辩护律师应以书面的《风险提示》告知委托人,律师无法承诺结果,而且死刑复核裁定书中不载明律师的姓名和辩护意见,也不会在执行死刑前告知律师死刑复核结果。 2.查询案件及提交委托手续 辩护律师通过电话查询,知悉案件到最高人民法院后,及时使用EMS将委托书、担任辩护人的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注明律师联系电话)及阅卷申请快递给承办案件的业务庭。 3.第一次会见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到被告人被羁押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会见手续为律师证、会见信、委托书,会见时重点了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安抚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死刑复核的基本程序和风险。 4.阅卷 案件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后,律师要及时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常,律师阅卷时可以了解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方便后续辩护。死刑复核案卷一般没有电子案卷,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最好通过拍照或扫描的方式将全部案卷阅取完。 5.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与被告人沟通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及初步辩护的思路; (2)了解被告人有无新的立功线索; (3)进一步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有没有特殊的家庭情况及对社会有益的贡献等可能酌定从轻的情节; (4)辅导被告人做好应对法官提审的准备。 6.向复核法官提交初步辩护意见、调取证据申请及检举材料 约见法官当面提交初步辩护意见。如果案件中有需要法官调取的证据及调查的检举材料,应同步提交给法官。 辩护律师应在会见被告人并由被告人签写委托书后一个半月内向承办法官提交初步辩护意见,以避免法官在不知晓辩护律师主要观点的情况下进行了案件合议。 7.法官提审后的会见 法官提审被告人后,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被告人,重点了解法官提审被告人的内容和被告人的回答。也可以要求被告人给法官写一份书面材料,完整讲述案件事实及被告人认为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由辩护律师转呈给法官。 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再次确认被告人对本案的态度,同时做好会见笔录,由被告人手写好新的自我辩护材料及检举其他人参与犯罪的材料,及时将被告人新的认罪争取从轻的态度转达给法官,并申请法官延长死刑复核期限,给被告人留出协助抓捕被检举人员的时间。 8.约见法官,提交正式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从事实、证据、程序、从宽情节等多角度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要突出重点,同时向法官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的辩护意见。 向法官发表辩护意见时,要注重与法官的交流,对案件中的重点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后,应征询一下法官的意见,观察法官的态度。 如果被告人的检举线索及调取的证据还在查证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再次申请法官为检举和调取证据的查证留出充足的时间,及时将查证结果告知辩护律师。 9.提交正式辩护意见后再次会见被告人 向被告人传达约见法官发表正式辩护意见的情况,并再次向被告人了解有无需要调取的新证据和新的立功线索。 向被告人分析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必要性,被告人同意申请监督,则签署相关委托书。 告知被告人最高院不核准死刑后案件会如何发展,同时,也向被告人交代如果案件不幸被核准,其有最后会见家属的权利,在死刑执行前,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主动交代其他未被追究的犯罪行为等法定理由可以暂缓执行。 10.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监督 当案件中存在明显证据不足或程序性违法的问题,且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对上述问题不太认同时,应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受理申请对死刑复核案件监督的相关材料,辩护律师应准备提交的材料包括:律师委托手续,申诉书、该案的各级判决书,申诉人身份信息、有关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结果会通过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告知辩护律师。 11.辅导家属应对不同的复核结果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裁定 直接改判死缓: 案件正式终结,被告人将从看守所转往监狱服刑,在转往监狱服刑前,家属可以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案件发回重审: 分为发回二审法院重审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家属应及时为被告人聘请新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更好地行使辩护权。 (2)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定 辩护律师应告知家属珍惜最后的会见权,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或看守所通知会见,应及时安排时间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 告知家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不会将复核结果告知律师,在死刑执行后,律师才能收到核准死刑的裁定书。 家属接到中级人民法院或看守所会见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告知律师,辩护律师应告知家属此次会见可能为执行前的最后会见,家属会见时将辩护律师曾给被告人辅导过的暂缓执行死刑的法定理由再次告知被告人。 四 死刑复核案件的有效辩点 1.不属于判处死刑的主体 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系怀孕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均属于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主体,“审判时”不仅包括一审、二审阶段,还包括死刑复核阶段,“怀孕妇女”不仅包括已经怀孕的妇女,也包括怀孕后流产的妇女。 2.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 证据采信方面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是指:存疑证据,不采信;非法证据,不作为定案依据;客观证据不充分,不核准。 证据运用方面未达到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是指:部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量刑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间接证据定案不判死刑。 3.出现新的事实、证据 (1)对被告人有利的新事实、证据 共同犯罪中在案被告人与在逃共犯地位、作用难以查清,死刑复核阶段在逃共犯归案;找到被告人丢失的手机,从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中,证明被告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属于居间介绍人;被告人检举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等。 (2)对被告人不利的新事实、证据 新的犯罪、发现漏罪,新事实、证据虽然对被告人不利,但在法律程序上获得了不核准死刑的结果,尽管发回重审后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实际上获得了较长期间不被执行死刑的机会;如果之前是错案,则有了重新纠正错判的机会;同时,这个较长期间也给被告人获得立功留出时间。 4.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1)常见法定从宽情节 具有预备、中止、未遂、从犯等从宽处罚情节,应当不核准死刑,自首、立功,一般不核准死刑。 (2)应当不判死刑的从宽情节 故意杀人罪中,如果存在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情节,应当不核准死刑。 毒品犯罪中,如果存在以下情节,也不应核准死刑: 毒品数量未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没有毒品含量鉴定; 没有查获毒品的案件; 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受人指使、雇佣,初犯、偶犯,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运输毒品被告人; 共犯未到案,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犯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 存在或不能排除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罪责最重的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3)可以不判死刑的从宽情节 故意杀人罪中存在以下情节,一般不核准死刑: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或未取得谅解但被害人家属已接受赔偿; 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 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犯罪动机及情节不恶劣。 毒品犯罪中存在以下情节,一般不核准死刑: 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 没有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 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 坦白尚未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死刑数量标准; 初犯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运输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受人指使、雇用,且系初犯、偶犯; 运输毒品未达到数量巨大,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 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超过死刑数量标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 数量刚超过死刑数量标准,对促成毒品交易作用相对较小的上家或下家; 毒品交易数量巨大,上家或下家一方中罪责较小的被告人; 没有上、下家的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巨大的,排位在第三及以下的被告人。 5.程序违法影响公正审判 (1)更换合议庭成员,导致的程序违法 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更换合议庭成员,而且没有将更换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也没有重新开庭审理,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2)未入额法官承办案件,导致的程序违法 员额法官制度施行后,助理审判员已经不再具有法官资格。二审案件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助理审判员不能作为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合议庭成员组成不合法,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3)法院调取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未质证,直接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导致的程序违法 法院调取对被告人不利的新证据,未进行出示及质证,并据此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4)律师开庭前未会见被告人,导致的程序违法 辩护律师的违规行为导致被告人辩护权受到限制和侵害,应当认定为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对存在此情形的死刑复核案件,应当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5)辩论阶段未让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导致的程序违法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不问被告人有无辩护意见,也不安排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径直让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剥夺了被告人自我辩护的法定诉讼权利,应当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6.指导案例中程序违法情形 (1)辩护人为同案不同被告人辩护,或关联被告人辩护,导致的程序违法 《刑事审判参考》第733号指导案例(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又为其中一人辩护的,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956号指导案例(刘洪高、刘开贵贩卖、运输毒品案):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否则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行为。 (2)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导致的程序违法 《刑事审判参考》第1232号指导案例(高朝能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认定死刑案件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于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违法,基于此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 (3)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对应检察院、法院未经指定管辖,导致的程序违法 《刑事审判参考》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裁判要旨:“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发回原一审法院,由原一审法院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原一审法院管辖”。 11月13日,本周六晚七点半,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市法院首批入额法官,有着10余年刑庭工作经验的京都所刘立杰律师将带来主题为《死刑复核案件审查逻辑下的刑事辩护》,欢迎大家准时收看。 声 明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京都律师事务所、京都刑辩研究中心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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