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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程序、析证据、打鉴定、攻量刑、讲政策——张志勇、蹇孝儒成功办理一起毒品犯罪死刑不予核准案件

 草原狼155 2023-01-03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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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志勇律师(宋盈律师全程参与办案)、成都办公室蹇孝儒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死刑不予核准案件。经过历经近两年的不懈努力,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被告人L君犯贩卖毒品罪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从而为被告人L君争取到最佳辩护结果。

一、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自2017年起,被告人L君在某省某市范围内贩卖毒品。2018年5月26日,H某某、P某某等人根据L君安排,从上家取得毒品K粉若干带回租赁房屋中存放。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抓捕H某某等二人。2018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在L君住处挡获L君。在租赁的两处房屋中,共计查获含MDMA毒品N千余克、含氯胺酮毒品N千余克以及含MDMA、氯胺酮成分的混合液体N百余克。

一审法院认为,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L君系主犯,虽然认罪悔罪,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L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L君指使、雇佣他人贩卖含MDMA、氯胺酮成分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L君贩卖含MDMA毒品、含氯胺酮等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二审法院认定L君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已有大量毒品流入社会,罪行极其严重,虽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L君贩卖毒品的数量虽然达到了死刑适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就应当对被告人L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在新型毒品犯罪中,被告人L君同时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相较于其他毒品死刑案件,对被告人L君罪行极其严重的认定是否达到死刑适用的标准,就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所在。

三、辩护过程

1.确立委托关系,第一时间与承办法官联系

团队是在死刑复核阶段与被告人家属确定正式委托关系,并且在原二审律师的协助下,尽可能早地获得一审、二审阶段的全部案卷材料。团队一边在阅卷消化案卷的同时,考虑到当时案件二审裁定下达已有两个月,案卷可能已经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一边积极与最高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正常的工作安排,死刑复核案件一般是根据区域划分案件主管部门,比如按照常规惯例,某省应当由最高院刑三庭负责,但是最高院内部也会根据区域内案件的多少进行内部调整分配。在本案中,团队律师在与最高院各个刑庭一直保持联系,最终确认了案件分配到刑一庭办理。在与最高院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后,团队顺利提交委托手续并提出阅卷申请。

2.细致完成阅卷,对一审、二审忽略要点查缺补漏

通过对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全部案卷材料的梳理后,我们发现一审、二审辩护的重点围绕着毒品含量低、毒品抽样鉴定违法、以贩养吸、初犯、偶犯、积极检举他人犯罪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角度,但是相关辩护没有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被告人L君仍然被判处极刑。

相较于一审、二审而言,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首要目标是对死刑立即执行不予核准,并且会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死刑政策、国法人情等因素。因此,死刑辩护工作必须要在一审、二审的基础上就忽略的要点查缺补漏,以说服最高院不核准死刑为最终目标。对此,团队在细致完成阅卷工作后,发现本案仍然存在部分程序违法事实被忽略。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阅卷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缺失严重,多个录像打不开,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涉案毒品含量鉴定程序中抽样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案件现场物证照片、现场勘验见证人书显示的时间不对,相关物证、现场勘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判处死刑案件不应该有人民陪审员)、一审阶段案件判处被告人死刑没有经过审委会讨论,并且审判组织人员构成违法、二审阶段对死刑案件的其他被告人没有指定辩护人,存在违反强制法律援助的程序违法等等。这些程序上的辩护要点,在一审、二审阶段没有被提出,但在死刑复核阶段,相关辩点却具有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重要价值和意义。

3.多次会见被告人,梳理并完成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即便在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张志勇律师仍然多次会见被告人L君,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核实,从而进一步坚定了死刑不予核准的信心。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后,团队成员群策群力、头脑风暴,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具体社会危害性到死刑适用政策运用,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演变历程到同时期同地区毒品类案检索等各个维度,撰写出高质量的死刑复核阶段辩护意见。

首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本案涉案毒品类型为氯胺酮、MDMA等新型毒品,非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贩卖行为属于贩卖者与吸食者之间的中间环节,结合最高院刑一庭相关指导意见,不宜对被告人L君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次,被告人L君存在提供线索型立功、认罪悔过等从宽处罚情节,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再次,从上下家犯罪及滥用范围看,L君并无主动约购毒品,在促成毒品交易过程中系上家主动联系,实际上是上家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即便判处死刑,也应当对上家适用而非L君。特别是二审提出的涉案毒品滥用范围的问题,应当结合犯罪团伙成立时间较短、存在以贩养吸情节、查获毒品未流入市场且远低于实际查获毒品数量等提出有针对性辩护。最后,除提到的程序违法等,还要结合死刑及毒品死刑适用政策、类案检索等,提出死刑不予核准的理由。比如被告人是独生子女,其有二个年幼的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有一个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赡养。为此,团队认真检索并梳理某省同时期新型毒品案件判处死缓案件的情况,随后发现判处死缓案件当事人的涉案毒品数量全部超过本案被告人L君。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对本案被告人L君适用死刑明显量刑过重。

4.拓宽救济途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交监督申请

在完成书面辩护意见后,团队律师与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交流,把案件的争议要点以及不予核准死刑的辩护要点全面细致地向承办法官表达出来。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并表示对相关争议要点会一一核实,在死刑复核的工作中会认真考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显示,第二检察厅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在与最高院承办法官沟通后,从拓宽救济途径的角度考虑,团队律师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及辩护意见等材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递交,并提出监督申请,申请对本案死刑复核予以监督。随后,在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回函表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将会在三个月内答复,应当说对最高院死刑复核阶段起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作用。

四、最终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苦苦等待了近两年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鉴于被告人L君认罪态度较好,并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终委托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不核准被告人L君死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本案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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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组负责人;北京总部业务二部副主任;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

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从事监狱、劳教等司法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从事法制宣传、记者编辑工作,在基层检察院挂职担任过副检察长。坚持走专业化路线,专门从事刑事业务,致力于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代理过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等全国知名案件,代理多起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死刑复核不核准、再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等成功案例,出版和主编《诈骗罪研究》《当庭释放》《大成辩护人》《诈骗案件辩护实务》等个人专著和成功案件选集,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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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孝儒律师,系四川大学刑法学硕士,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刑事辩护领域的实践,执业期间办理多起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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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盈,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德国维尔茨堡刑法学联合培养博士,具有多年央企法务及刑事合规经验,在《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


责编:邓文娟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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