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补偿给谁?

 車馬風雲 2022-04-07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系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村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补偿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2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光。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明。

再审申请人林远、林光因诉北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桂行终2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林远、林光申请再审称:本案无虾塘地类的转用征收审批和补偿协议书,虾塘未征收完成。二审认定申请人领取地上附着物补偿后丧失虾塘使用权缺乏依据。申请人依法有获得国有虾塘的土地费和安置费补偿的法律权利,申请人未依法获该法律权利的补偿,与被诉行为仍有法律上的关系。申请人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应实体审理认定,法院未立案就认定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或指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均系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村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补偿给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本案中,林远、林光对涉案虾塘水面的养殖经营权系1998年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获取,但是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认为,林远、林光依据1998年执行取得的是涉案虾塘140亩水面的使用权,而不涉及虾塘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涉案虾塘在内的土地为银滩镇北背岭村委会下属的九个村民小组所有,2011年1月已与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地协议。林远、林光于2012年11月已经领取包括涉案征用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涉及虾塘、房屋、简易棚、石墙、挡土墙等设施的补偿。林远、林光作为涉案虾塘水面的经营权人,有获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权利,但是其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北海市人民政府履行安置土地费、补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裁定对林远、林光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林远、林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远、林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俊勇

审判员  龚 斌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牛延佳

书记员 余逸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