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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伤亡!总经理、生产部副部长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2021年触犯这38条红线就去坐牢!

 黎河书苑 2022-04-07


2020年1月14日下午1时40分许,广东珠海高栏港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重整与加氢装置预加氢单元发生闪爆,暂未发现人员伤亡。从市民拍摄的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爆炸现场火光冲天,浓烟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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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珠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1月16日,珠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和高栏港经济区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爆燃事故开展调查工作。2020年7月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各有关单位按照批复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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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1年6月,由市安委办牵头组成事故评估组,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金湾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共11人参加评估工作。事故评估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评估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形成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谭志军,长炼石化公司总经理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曹超,长炼石化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处理建议: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7月,被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区公安分局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涉事企业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唐青云,长炼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处理建议: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珠海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对其作出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玖拾叁元捌角玖分整(¥51,293.89元),现已收缴完毕。

  2.田刚,长炼石化公司安环部部长

  处理建议:因对生产部、机动部员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有领导责任,建议长炼石化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长炼石化公司已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田刚作出撤职决定,并扣罚其2019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2.4万元,同时作出内部罚款5000元处理决定。

  3.邵威,机动部设备技术员

  处理建议: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长炼石化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长炼石化公司已依据内部管理规定扣罚其2019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6000元,同时作出内部罚款1000元处理决定。

  (三)政纪处理落实情况

  1.涂华杜,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处理建议:因对长炼石化公司逾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逾期未检特种设备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对其批评教育。

  处理落实情况:2020年8月7日,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已对涂华杜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形成书面记录。

  (四)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相关人员处理情况

  处理建议:因对长炼石化公司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情况,没有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有关规定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鉴于该院隶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的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对其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

  2021年2月5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对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检验责任人处理意见:

  (1)取消陈韶斌、杨新健2021年度受聘或参与竞聘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资格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资格。

  (2)扣减陈韶斌、杨新健、蔡勤、罗汇果、李青松、赵一成、李伟雄、 周道曦 2021年度岗位考评分数。

  (3)扣罚陈韶斌、杨新健月绩效工资50%,扣罚蔡勤、罗汇果月绩效工资30%,扣罚李青松、赵一成、李伟雄、周道曦月绩效、工资20%,扣罚信军海、 陆龙星、张彪、林冠堂、吴潮标月绩效工资10%。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长炼石化公司

  处理建议: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未对事故管道落实水质检测、定期测厚、温度控制等腐蚀监控措施;未对珠海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提及的“射线检测发现有埋藏缺陷”等问题采取有效技术、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落实情况:2020年8月20日,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对长炼石化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按程序依据一般事故的处罚上限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罚款,并已完成收缴。

  (二)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

  处理建议:对长炼石化公司重整装置(临氢、热力管道)首次定期检验时,未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规定审查设计资料、安装资料,未关注到事故管道安装射线检测焊缝质量合格标准评定结果,未将易腐蚀的事故管道或同类型管道纳入壁厚测定和射线检测抽检范围,即做出了“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3级”的检验结论,且出具的首次定期检验报告不严谨,存在缺页情形,影响了企业对检验结论的分析研判和应用,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对珠海检测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落实情况: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珠海“1·14”爆燃事故中省特检院珠海检测院存在问题进行处理的函》 (粤市监办发〔2020〕2121号)要求,2021年4月,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其一般程序处罚,罚款人民币9.8万元,并已完成收缴。

  2021年2月5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对负责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检验的责任部门作出了如下处理,并已落实到位:

  1.对承压检验二室提出通报批评。

  2.责成承压检验二室向院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取消承压检验二室2021年度部门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三)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建议: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企业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逾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问题,建议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罚落实情况:2020年9月14日,原高栏港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原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作出了书面检查。

  (四)原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理建议: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督促事故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存在薄弱环节,建议原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原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处罚落实情况:2020年9月25日,原高栏港经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向原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作出了书面检查。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强公司管理团队建设,打造严谨安全管理队伍。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从在中石化炼油厂长期从事生产专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中选调了总经理、安全总监、生产总监、设备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补强了公司的专业管理团队。二是形成公司、部门、班组及岗位人员层级监督、检查、考核机制。2020年9月6日,该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制度修改小组;2020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明确谁的区域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特种设备管理,提高设备本质安全水平,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一是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全面修订了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安全技术档案,按照新标准要求重新编制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二是新设立特种设备部。配置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三是加强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对全厂所有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全面检测,共完成223台套压力容器、634条压力管道的检测,检测结果均为合格。

  (三)加强工艺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控制水平。一是针对事故报告中指出酸性水循环利用和物料操作温度超过控制指标,加快压力管道的腐蚀,又没有化验检测控制标准等存在的问题。经安全评估,停止酸性水的循环利用注水,改用除盐水;更换预加氢反应物料换热器,增大换热面积,改进换热效果,在源头上防止温度超标,减缓设备、管道的腐蚀。二是编制可操作性分析报告,根据分析报告提出的 11项建议措施,公司全面组织整改落实。

  (四)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本质安全。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已投入约80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恢复、隐患治理和自动化控制水平的提升,更新较大设备66台,检修项目411项,更换管道233条,电气检修大项30项,仪表检修大项176项。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开工前的装置安全现状评价;聘请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全诊断,进一步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五、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原珠海高栏港经济区

  区主要领导于2020年8月6日召开关于研究部署《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专题会议,逐字逐句传达和学习《事故调查报告》,逐条逐项对照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任务分工表》,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分解为 2大类8项34小项具体任务,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关键,全面排查、科学排序、有效排除风险隐患,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完成时限,确保整改到位。2020年10月14日,原高栏港经济区向市安委办报告了关于落实珠海长炼石化设备有限公司“1·14”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

  (二)原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问题进行强力整改。一是进一步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未能有效指导、推动长炼石化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持续深入开展全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着力解决“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督促事故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存在薄弱环节”的问题。三是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着力解决“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抓手不够多”的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着力解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够深入”的问题。

  (三)原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以“一线三排”为指引,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深入分析研判、全面掌握安全风险隐患底数,积极主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做好风险隐患防范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执法力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对存在问题进行强力整改,一是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二是建立特种设备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三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四是实现现场检查标准化。五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能力水平。

  (四)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制定了《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提升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推动落实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通盘统筹珠海市化工产业高质量安全发展布局,全面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隐患,积极主动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编制出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规范引导化工行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编制起草《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20年本)》,严格禁止新、改、扩建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査制度,提高化工企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法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五)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按照《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七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省工信厅、市安委办有关要求,重点开展民爆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民爆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五进”活动,部署民爆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督促民爆企业明确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完善应急演练和应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督促企业主要责任人履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二是督促企业认真吸取珠海长炼“1·14”闪爆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推进“一线三排”工作,全面深入排查问题隐患,同时聘请省民爆专家,对企业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督促民爆企业严格执行“一书一签”等管理要求,推动民爆安全规范建设。三是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加强对民爆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民爆企业建立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工作台账,定期修正民爆仓库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和管控措施。

  (六)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积极谋划,针对高栏港化工区探索开展系列能力提升工作,着力提升化工园区环境应急管理水平。一是组织开展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专项调查,利用无人机高空航拍、奥维卫星图等技术手段,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区域内企业环境风险单元、危废存储场所、应急池、消防水池、应急物资库、雨污排水管线、雨水排口、污水总排口等分布情况,同时对石化区排洪渠入海口、控制闸坝选址、危化品运输路线、管廊等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石化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现状信息。二是参加2020年高栏港经济区LNG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双盲”演练活动和高栏港经济区2020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双盲”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参与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确保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三是开展“环境应急管家”服务,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环境应急健康检查,应急预案抽查,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能力建设整改巡查,环境应急演练跟踪等服务,对企业环境风险源、环境应急资源、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排查,并提供整改技术指导,开展环境应急宣教及培训,长期服务企业环境应急管理。

  (七)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一是针对长炼石化“1·14”爆燃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积极对危化企业全面推行行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和“四令三制”,督促全市5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70家医药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聘请石化行业高水平专家对全市76家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和重点医药、化工企业开展过筛式安全专项检查,共排查整治隐患3350条,对5家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二是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坚持“看不到隐患就是最大的隐患”理念,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七大专项整治。三是牵头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已完成初稿撰写,近期将征求意见。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责任。

  (八)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是积极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积极解决检验机构报告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及时,监察机构无法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问题,印发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特种设备安全问题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检验机构和监察机构联动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逾期未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督促区局落实《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关于逾期未检特种设备跟踪处理及反馈的通知》要求。二是开展减少盲区盲点专项整治,提高使用登记率。积极提高制冷设备中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率。印发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空调制冷设备中压力容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开展制冷设备中压力容器普查、检验、登记工作。不断提高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率。出台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压力管道的监管率。

  六、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了处理;事故发生企业能够汲取事故教训,注重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整改措施落实。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6日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关的罪名,最新版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整理:新《安全生产法》、《刑法》 违法处罚条款解读

第1部分:新安全生产法22条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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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法三十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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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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