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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家户制与家户国家——中国国家形态的一个解释框架

 渐华 2022-04-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2年第2期P101—P102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摘自《东南学术》2021年5期,刘倩摘

国家形态是国家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现有研究大多从上层的政治制度或者文明特质的维度来界定国家形态,具有总体性、宏观性和抽象性的特点。然而,国家并不是脱离社会而存在的抽象物,而是由广土众民所组成并受到社会基质深刻影响的政治共同体。为此,本文尝试从基础性的社会制度出发,对传统中国的国家形态予以界定。

家户制:传统中国的基础性制度

“家户制”是一种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组织制度,是包含家户经济、社会、文化和权力关系在内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制度体系。

(一)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方式

家户制首先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其基础是产权的家户私有。家户产权的实体性决定了家庭单位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地位。一方面,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社会个体的生产、消费、分配都在家庭中组织和进行。另一方面,家户的经济属性又决定了其社会属性,表现为家庭具有赡养、祭祀、教育、信仰等一系列社会职能。家庭不仅自成为一个组织单位,而且以家庭为单位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

(二)以家长为主导的关系模式

家户制是以血缘家庭为载体的,其建构的基本原则是伦理关系。伦理关系特别强调父家长在家庭中的支配性地位,由此形成的家长制成为家户制的重要内涵。这种支配权力,首先表现在家户经济层面并延展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传统中国,正是有效的家长治理,为家户单位的稳定和延续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以家户为中心的观念意识

“家户至上”意识并不是被动性的,而是人们自觉认同的行为准则。社会个体的意识建立在家户意识的基础之上,或者说家户意识与个人意识具有趋同性。例如,传统时期人们习惯于将是否属于“自家人”作为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基本依据,以及普遍盛行的“发家致富”“光宗耀祖”“多子多福”等观念,其意强调的都是家户的整体发展。

(四)以户籍为标的的国家责任

户籍制的出现赋予家户制以特有的制度属性。在传统中国,户籍制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对于每个户籍单位来说,只有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才能获得相应的国民身份和权利。正是由于“户”的政治社会含义,使得“家户”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为一个政治性的概念。而通过户籍制度,个体家庭最终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

家户国家:基本形态与特性

“家户国家”具有双层含义。一是从制度形式看,家户国家是以家户制作为基础性制度的国家,即家户制国家。二是从组织构造看,家户国家是以家户为基本单位构成的国家,家户是国家治理的组织细胞。

从经验层面看,概念化的家户国家是一种理想类型,与现实国家并不完全一致。一方面,在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其他形式的社会组织制度。如彝族的家支制度、侗族的村寨制度都与汉族地区的家户制有明显区别。另一方面,家户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仍呈现出相当的反复性。因此,本文提出的家户国家主要是一种基于总体意义上的概念抽象。更多地是针对秦汉以前的宗法国家和近代以来的现代国家而言的,其特定的结构形态一是横向上的“集家为国”,二是纵向上的“大国小农”。

家户制不仅形塑了传统中国国家的结构形态,而且在长期的历史变迁过程中造就了中国国家治理的诸多特性。

(一)强大的国家能力

家户制并非完全是社会演化的结果,而是受到国家权力的有意塑造,其基本动力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在争霸竞争中,诸侯国想要胜出,必须要有足够强大的国家能力。而决定国家能力的关键条件,在于获得足够的赋税和兵源。在封建制下,国家政权无法直接掌握人口,必须通过层层分封的领主或宗族组织提供国家所需要的资源。要破解这一难题,就势必要求建立由国家直接掌握的完整人口信息,作为核定赋税和力役的基本依据。诸侯国普遍采取的办法便是通过“分家立户”,国家得以直接面对广土众民,每个家户都成为可清晰核定的赋税和劳役征收单位,从而大大增强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分家立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最终在汉代成熟定型。此时,国家面临着新的难题:一方面对外抵御周边游牧民族的战争侵扰,另一方面对内实现对一个超大规模地域国家的有效治理。这对国家能力的要求进一步确认了家户制的合理性。

(二)国家运行的自给性特征

国家运行的自给性主要体现为传统中国国家实体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空间上看,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具有分治的特征,其中社会基层有着较大的自治空间,乡村以家户为单位自治。

从时间上看,尽管传统中国的王朝更迭不断发生,但国家实体却能够一直延续,形成“上层多动,下层不动”的自我维持和运行格局。从家户制的视角看,其内在机理源于家户单位的血缘性和再生性,表现为一种“脆而不折、弱而不怠”的“韧性”特征。

(三)国家对社会的纵向支配

从横向关系来看,家户之间是相对独立和自主的,并不存在普遍性的横向依附或支配关系。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家户国家中的纵向性支配关系极为强大。在户籍制度下,家户与国家之间不存在中间的组织中介,而是直接联系在一起。这一制度大大增强了国家对民众社会生活的纵向控制和支配,进而强化了民众对政府的依从。

家户国家的转型与延续

家户制主要存在于中国的帝制时代,其历史时期大体从战国、秦汉时期至晚清民国时期为止。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为“家户国家”制度根基的“家户制”发生了重要的裂变,从而使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

“家户制”的裂变是由多重因素导致的,其中两个方面的变化尤为明显。一是个体主义的兴起。20世纪中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个人产权在家户产权中的比重和权能持续增加。产权关系的离散化和个人化,造成了家户意识的弱化与个体意识的崛起。二是政府权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的家户自主治理形态。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政权力量不仅对家户个体进行政治社会控制,而且对家户的经济生活也进行管控,最典型的是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家户进行自主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催生出了生产、消费、赡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需求,从而要求政府权力介入其中。

尽管形态上的“家户国家”趋于消解,但并不意味着“家户制”的消亡。一方面,从现实条件看,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家庭经营仍然是主导性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从而能够为家户制的延续提供一定的社会土壤和条件。另一方面,从文化模式的维度看,“家户制”作为一种本源型历史传统,其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能够转化为一种文化或者精神基因,潜藏在中国人的观念和意识之中。

在当下中国,“家户制”不仅得以延续,而且对国家和社会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我国疫情防控成效与家户单位的功能发挥有关。近年来,有关“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等政策话语的出现,既凸显了家户制与家户国家研究的理论价值,也反映了“家户制”在现代社会中的延续以及重要政策和治理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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