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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区别

 yebo11 2022-04-08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两者都具有当事人不可预见性,其后果都有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亦都可能作为合同不履行免责的理由之一。因而两者是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但根据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及通说,两者有以下相异之处。
1、客观表现不同。情势变更常由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而引起,导致合同基础动摇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较大调整,市场的异常变化,全球的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冲击等。因而必须通过司法裁量权加以认定;而不可抗力常表现为一些灾难性事变如:地震、台风等。相比前者更具直观性,常人凭一般知识即可加以判断。
2、功能不同。情势变更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之中,其目的是在于消除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不公状态;而后者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既适用于合同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
3、结果不同。两者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但不可抗力一般是由于合同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则适用于导致履行困难之情境,无须于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出现时。
4、适用程序不同。若当事人欲援用情势变更救济自身利益,变更解除合同须通过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裁决得以实现,如果法定机关不予支持则当事人仍须按原合同履行,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可抗力属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一旦发生,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变更或解除权,可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得以实现对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另外,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一大不同还在于不可抗力有可能导致情事变更的发生,但情事变更一般却不会引发不可抗力。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商业风险是指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自身商业素质以及市场因素而应承担的正常损失。商业风险是商品经营的必然因素。为准确适用法律,区分两者如下。
1、是否可预见不同。情势变更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此后情势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商业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双方是能够预料的或是被要求应该预料的。
2、发生原因性质不同。导致商业风险发生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另外亦与经营者素质高低、经验有无以及是否占据大量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等自身因素有关;而情势变更缘由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经常表现一些大的社会变故如金融危机,属一种偶发因素、突发因素,是异常的商业风险,通常是针对某一类经营者普遍被涉及的。
3、发生的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只能发生于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里。
4、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能导致履行不利方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商业风险则必须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升降是双方签订合同就应该预见的风险,双方只能通过规范合同来加以限制或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变更,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依据该原则强制加以司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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