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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问题是抗辩还是提起质量损害赔偿诉讼

 yebo11 2022-04-0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为支付施工企业工程价款,施工企业的主要义务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往往施工企业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对质量问题是抗辩还是提起质量损害赔偿诉讼?

一.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

1、经竣工验收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因此,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单位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应视为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价款。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拒付工程款

1、一般质量瑕疵,通过保修制度处理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即被认为施工企业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有瑕疵的,应通过质量保修阶段解决。

2、对于质量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视情况决定抗辩还是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施工企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的,在施工企业提起诉讼的前提下,建设单位既可以提出诉讼也可以提出抗辩,选择权在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未起诉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只能单独提起诉讼。

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下,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施工企业经整改后,建设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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