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鱼塘承包合同到期,村委:100万投资归我!律师助村民追回损失

 双木大爷 2022-04-09

2021年底,蓝秦律师接到广东X市某村民李某的电话咨询,称其父亲2003年-2018年承包经营一片鱼塘,十几年间在鱼塘上建设附属设施等等共计100余万元。2018年承包合同到期,村委会收回了该处鱼塘,但一直未就地上附属设施的归属与其父亲作出协商。一年后,李父因病去世,该事情也未得到解决。2020年底,李某重新获得该处鱼塘的承包权,但是村委会直接抬高了土地承包价格,比正常的价格高出80万。李某问其原因,村委回复:地上附属物归村委所有!80万是地上附属物的费用!李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后,梳理了案件的前因后果、鱼塘承包合同的约定条款并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方当事人和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承包地上的投资做协商处理”。但是现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会将地上附着物占为己有,将已有的地上附属物作价80万再次发包给李某。李某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父亲的投资利益,其作为父亲的合法且唯一的继承人,应当对地上物设施享有既得利益。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承包土地上投资设施的归属问题。那么,在《承包合同》对投资设施归属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或者只是约定了“关于投资设施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就不完全对投资设施享有权益。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蓝秦律师基于上述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100余万元的损失全部被追回。在此,蓝秦律师提醒,《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保障了广大承包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当您的承包权受到了侵害,可以咨询律师,必要时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