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些年,国有企业还在推行董事会试点期间,大量的国有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还未建立董事会机构,往往是以党政联席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和决策机构。 这种治理机构既有代表所有权人代表(国资监管机构)之意愿、又拥有决策权和经营权,几种权力的交叉杂烩,时常分不清边界,办事效率可能是提高了,但从规范的公司治理来看,内部牵制机制欠缺。 一个明显的例子,国有企业在聘任外部审计机构时,对审计机构的聘任决定和工作质量评价都是一个机构负责,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导致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为了可以继续受聘,一些真正的问题并未被披露出来,甚至出现过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再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在这样审计结论先入为主的情况下,工作走过场、问题不深究,最后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情况肯定不可避免,而这样的工作,由于对工作质量没有严苛要求,所以导致服务价格一降再降,为了中标恶意报低价中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国有企业的管理——重在监督! 而外部审计监督是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事关国有企业能否真正走上高质量发展之路,规范的公司治理尤其强调关于顶层设计中权力的平衡和制约,如何能够理顺企业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可以真正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良性发展,是国有企业面对的一个大课题。 国有企业的发展,所有权人应该通过加强监督来促进企业实现发展目标,而不是直接参与管理、决策和执行,这也是国家层面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初心。 这两年改革文件中对于治理机构的定位:
既然里面没有体现监事会,以我个人的理解,党委(党组)的这个职能定位,应该是以加强监督的角度履职为宜,这是规范的公司治理的内在需求。 这两年,国资委加大了国有企业设立董事会的范围,要求在2022年实现应建尽建。 而在授权放权方便,近两年也有体系,参考:
待董事会健全之后,可以真正履行决策机构的职能,而和经理层的执行、党委(或监督职能机构)的监督实现权力的分离和制衡。 在之前的背景下,我之前曾经提出一个意见,把国有企业的审计机构聘任经费上收到国资监管机构,由国资监管机构聘任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作为权宜之计。 日前,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
将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篇、解聘权力上升到治理层,与经营和执行层面分离。 而为了应对低价恶意投标的情形,规定:
并规定以报价的中间值作为基准价,而不再是一味的低价中标:
这个文件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还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其实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都有所有权人(股东)对其加强监管的需求。 之前我也写过一篇文章表达过类似观点: 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审计机构真正履行审计鉴证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运营实际提供保障,对提高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数据质量起到积极意义。 征求意见全文参考: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204/t20220402_3800809.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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