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赵宪章‖论书法不是美术

 稷下问学 2022-04-11

      书法是一种什么艺术?本文并非要给它一个定义,而是试图将其归类,即考察书法的上阶在哪儿,以确定它所属的类别,算是对其进行艺术定位。

    目前,最常见的定位是将书法归属于美术,例如在官方的“学科目录”中。但是,在《辞海》(197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版)等权威工具书中,关于“美术”的解释并不涉及书法,“书法”在“书”条目下独立成词,关于该词的解释也与“美术”无关。这也就意味着,“书法不是美术”乃过往定论、公论,毋容置疑;至于官方的《学科目录》,只是着眼于管理的需要,属于实用的权宜之计,与纯粹学术定位毕竟是两码事,与学问本身的提升更是距离遥远。

     “美术”亦称“造型艺术”,最典型的种类有绘画、雕塑、建筑(园林)等。就这三种艺术而言,共同点确实是“造型(形)”:绘画是二维平面之形,雕塑和建筑是三维或多维立体之型;前者呈现“物像”,后者呈现“物形”——都是关于“物”的形象塑造。而书法呢?书法所表征的并非“物”,尽管人们习惯用“龙蛇云露之流,龟鹤花英之类”形容书法,但仅仅“形容”而已,属于譬喻修辞,并非“物”本身的呈现。就此而言,不将书法纳入“美术”是有道理的,因为它并不像美术那样表征“物像”或“物形”。这种不同显然不是细小的、微不足道的,而是巨大的、根本性的,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近年来,有学者将书法称之为“图像艺术”,这也是有道理的,特别是相对语言艺术(文学)而言。但是,它与最典型的图像艺术,例如绘画艺术,又有很大不同。尽管“书画同源”“书画同法”早已成为了人们的口头禅,但是二者的不同也是巨大的、根本性的:如前所述,绘画表征物像,书法则以文字为质料(参见《论文字不是书法的载体》);至于书法的表征对象,应该是文字书写的可观赏性,与绘画的表征对象截然不同,甚至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这一问题很复杂,容后再论)。

       近年来也有将书法定义为“视觉艺术”的。此“视觉”当然是一个心理学术语(不是生理学术语),即将书法看做视觉的对象。这也没有什么错,但有过于宽泛之嫌——本来是为书法找归属,结果大而无当,等于没找到,不如不找。据说,人类感知外界信息,80%以上是通过视觉获得的;如是,将书法归属到这一“巨无霸”毫无意义,类似将书法定义为“文化”或“审美文化”。

     看来,寻找书法的艺术归属并非易事,但是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我们应当着眼于书法的根本特征,才能将其艺术归属落到实处,即落实到最贴近本体之“实处”。那么,最贴近书法艺术本体的表征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书像”。

    “书像”即文字书写留下来的笔墨踪迹。这些“笔墨踪迹”不仅不同于一般美术,也不同于它的近邻——绘画:在中国画中,笔墨踪迹已经转化为可见之物像;但在书法中,笔墨以“赤裸”的方式真实呈现。这种不同决定了绘画的图像并非笔墨本身,笔墨在绘画中已经“转化”为另一事物(故意裸露笔墨属于技法,另当别论);但在书法艺术中,笔墨仍旧是笔墨。笔墨尽管是用来书写文字的,但是,书写过后,笔墨仍旧存在、照样存在,笔墨在书写中并没有“转化”为文字,更没有转化为其它,笔墨与文字仍旧保留各自的独立性。正因如此,同样的文字才可以用不同的笔墨进行书写,同样的笔墨也可以书写不同的文字。无论用怎样的笔墨,无论笔墨书写怎样的文字,笔墨一直被我们所“看见”——它就是它,它就在那儿——赤裸裸的存在。并且,笔墨在显现自身的同时,也显现了留白和经营位置。也就是说,笔墨是书法作品的全部,赤裸的笔墨造像是书法之为艺术的根本。总之,“书像”是最抵近书法艺术本体的实在。

    就此而言,书法艺术无归属,它就是艺术的天花板,艺术的皇冠;退一步说,书法与其它“艺术”处于同一层面,特别是相对“语言艺术”而言。在整个“艺术天花板”下,汇聚着不同的艺术类别,例如语言艺术、图像艺术、造型艺术、表演艺术、声音艺术……书法艺术。就此而言,不如将书法称之为“书像的艺术”——一种介于语言艺术与图像艺术之间的艺术

    “书法是书像的艺术”这一称谓显然取自“文学书像论”的视角。相对“就书法论书法”而言,从文学的立场(角度)看书法,当然会有很大、很多不同。随着“文学书像论”研究的深入,我们将会发现更多、更有意义、更别致或更另类的问题。

· 人文学术之中外镜鉴 · 

· 文艺理论之铄古成今 ·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