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签约”“先签约,后报批”等新的征收拆迁模式下,通过设置诱人的奖励金促使被拆迁人先签约腾房成为了一些地方的习惯性做法。不过,这种做法是严重缺乏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拒绝。 在2021年某些地方启动的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采用了新的拆迁方式:给村民高额的奖励,引导村民签订奖励协议。 协议中约定自领取奖励金后3天内交付房屋拆除,后续的补偿安置以政府制定并公布的方案为准。 村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和奖励金的诱惑,领取奖励后先后交出了房屋。而当全村的房屋被很快拆除殆尽后,村民才发现,补偿款和安置房却根本没有着落! 再咨询律师发现,整个拆迁项目根本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一个违法的项目,支付极少的奖励金,整个村子就这样被拆除了。而后续的补偿方案,即使村民不服,基于房屋已经被拆除的事实,维权也必将陷入困境。 那么这种先奖励、再拆迁、最后补偿安置的“创新”举措,到底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最基本的要求都是“先补偿,后搬迁”。一旦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便是拆除房屋之后支付了补偿款,前置的拆除行为也会被确认违法,这在全国各地均有判例。 那么正常的征收补偿程序应当是怎样的呢?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质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部分,必须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先发布征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村民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征求村民意见,村民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在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 在绝大多数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收项目和签订的补偿协议上报审批,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后,才可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行为。 上报审批所需的材料必须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所有报批条件,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资金,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是征收项目合法的必要条件。 回到我们探讨的这种先奖励、再搬迁、最后补偿的方式上来,通过先奖励、后搬迁、再补偿的顺序可知,征收单位如果资金足额到位,则会按照法定程序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最后搬迁。 将补偿放到最后,本身就说明其资金很可能并没有足额到位。至于其他征收条件是否符合,则需要在庭审中通过被告举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但仅仅是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这一点,就足以导致征地项目无法获批。而在项目未获批前,涉案土地、房屋仍是村集体和农民的,农民完全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那么遇到这种拆迁模式,且在稀里糊涂之中已经领取了奖励金,又应当怎样维权呢? 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了,在未领取房屋补偿款、未落实安置房之前,仅仅领取奖励金,行政机关直接拆除房屋,是违法的。 如上所述,对于征收项目是否合法,也应当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一并审查。即使领取了奖励金,也不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的行使。但是其中是否涉及土地违法问题,争取补偿利益的具体方式,则要根据征收项目有无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发布的时间等等不同情况,进行专业分析,针对性地提起法律程序。 不过笔者还是要奉劝广大被征地农民,对这种约定“领取奖励金配合搬迁”内容的奖励金协议,能不签就尽量不要签,避免给后续的征收补偿权利救济增添麻烦也很有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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