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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书】帮信案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李煜律师 2022-04-11

编者按:帮信案近年来常见高发,部分嫌疑人司职操盘手,或供卡人,因系轻罪和下游犯罪,应尽力为其争取取保。本案起先未能取保,但做认罪认罚后,在法院开庭前办理取保手续。

            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嫌疑人Z某

                 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H所刑字(2021)第3号

H市人民检察院:

Z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罪一案目前由公安机关移送贵院审查批准逮捕。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和律所指派,我们担任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向公安机关了解的初步情况和会见时嫌疑人供述,现出具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在审查批捕中充分考虑并依法采纳。

一、 诉讼经过

据Z某本人称,其于2021年X月X日,在合肥市Y区租房处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报送审查批准逮捕。

二、 初步了解的涉嫌案件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介绍的情况,本案涉嫌新型网络犯罪,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嫌疑人Z某参与了其中一个环节,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但根据参与行为未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据会见时Z某本人称,其于2020年12月底才参与“飞机软件”,是操盘手,共8天,一天500天固定报酬,共获利4000元。其没有与上线预谋、策划实施犯罪,也没有分红,只是按照其他嫌疑人的安排,被动工作。

三、Z某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

(一)不具备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对照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刑诉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细化的24种情形,Z某在妨碍诉讼进行和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均不符合,其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因此不属于应当逮捕的情形。

(二)不符合刑诉法第79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情形

根据初步了解,其在涉案人员中未参与犯罪预谋,不是投资人、负责人、联系人,不参与分红,其参与时间短,参与度低。根据《刑修》(九)的规定,该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难以判处较高的刑期,无犯罪前科、身份明确,不符合该款规定。

四、 Z某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一)符合刑诉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暴力型犯罪,一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险性,此次因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被卷入刑事案件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符合办案期限过长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本案涉及新型网络犯罪,涉案人数事实多,案件侦查取证工作量大,时间跨度大,如果采取羁押措施可能会超过办案期限。况且,其因为整个犯罪中作用较小,实际判处刑罚必然较轻,如果一直采取羁押措施,可能会超过最终的刑期,对被告人本人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无法体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Z某具有从犯、坦白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变更羁押措施更为适宜

2007年1月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有逮捕必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本案Z某符合“第一条初犯、从犯;第二条实际刑罚较轻;第三条有坦白、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四条主观故意不明显,被动参与犯罪受骗;第五条认罪、悔罪,无重新犯罪或者妨碍诉讼可能;第六条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家庭,具备帮扶条件;第七条其参与和知晓的涉案事实已供述,无翻供可能”之情形,逮捕的必要性不充分。

此外,根据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2021修订前)的规定,Z某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愿意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情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Z某系独生子女,家人患有疾病,需要本人照顾,如能给其变更强制措施,其表示一定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 

  七、综合法律意见

1. Z某参与行为较少,犯罪事实情节较轻,涉嫌罪名为轻罪;

2.Z某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

3.Z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4.Z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法定、酌定情节,不宜对其羁押;

5.建议对其不批准逮捕。

以上系辩护律师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提出的若干粗浅意见,不当之处,还望人民检察官批评指正。恳请贵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本案嫌疑人的特殊家庭情况,依法做出决定,并通知代理律师。

                            李煜律师

                       2021年 2 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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