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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激扬文字 2022-04-12

  裁判要旨

  借款协议约定案涉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借款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资金周转,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后应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张*海、王*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080号】

  争议焦点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是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华借款,张*海、王*德等人提供担保,后因投资人苏*文去世,其权利义务由其配偶徐*等人承继。从张*海、王*德及徐*再审申请的情况看,本案审查的重点为徐*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张*海、王*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徐*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徐*作为苏*文的继承人,其权利义务来自于苏*文,其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取决于苏*文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振文煤矿应否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案涉协议约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向王*华借款,王*华已按约出借款项,原审判决认定振文煤矿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张*海、王*德、徐*主张王*华系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还款主体和范围,鉴于案涉借款形成于苏*文与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目的用于煤矿资金周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张*海、王*德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王*华曾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海、王*德主张权利,在本案所涉历次诉讼中张*海、王*德均未就此问题提出抗辩,结合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时亦未提起上诉等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张*海、王*德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亦无不当。此外,张*海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业务凭证”仅为复印件,另案裁定书为再审审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均不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可。

来源:法门囚徒 作者:金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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