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审胜诉方对裁判文书的判决主文无异议,仅对判决理由部分有异议,能否提出上诉?
【来源】(2020)最高法民终934号
【结论】裁判理由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但如果裁判理由中的认定与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一、基本案情
置业公司的案涉房产因信托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法院查封,后因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准许继续执行。湖北高院一审判决驳回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胜诉方建设公司对判决中的部分判决理由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建设公司主张对案涉房地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这部分判决理由,依法予以变更。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不属于可以上诉的范围。
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建设公司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建设公司就本案一审判决可否提起上诉。
三、裁判要点
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
但是本案中,一审判决驳回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需要解除现有保全措施。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置业公司的债权人,其是否为消费者购房人,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会影响到其之后在破产程序中权利顺位的认定,故其对于一审判决就“建设公司是否具有消费者期待权”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其具有上诉利益,可以提起上诉。
四、实务经验总结
仅对判决书中的裁判理由不服能否提出上诉,关键在于判断裁判理由是否影响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如裁判理由中所作相关认定与当事人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应认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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