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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能否被列为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云亭破产纠纷实务27] |法客帝国

 单位代码信息 2022-04-13


破产管理人能否被列为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件的被告?

作者 | 李舒 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本文摘选自作者即将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新书《破产纠纷裁判规则解读——司法实践、诉讼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我们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本书囊括了实务中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等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争议和诉讼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我们办理的大量破产相关业务和纠纷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以期对业界同仁有所裨益。

阅读提示

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能否被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其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本文将通过几则法院的经典案例,揭晓上述问题的答案。

裁判要旨

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不同意权利人的破产取回权主张,权利人提起取回一般权诉讼的,权利人须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权利人坚持以债务人的管理人为被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简介

一、2004年12月29日,京泰公司与星云公司、农行西胜支行三方签订《资产购买及债务转让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协议转让的标的物为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二、2018年10月10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于德福对京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10月29日,该法院指定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基于上述“三方协议”履行的情况,认为上述三方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向星云公司出具了“三方协议”已依法确认解除的说明。

四、星云公司不同意破产管理人解除协议,遂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向一审法院诉请确认破产管理人解除协议无效、三方协议项下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星云公司,并由星云公司取回。

五、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星云公司起诉。星云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并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一般取回权诉讼中,破产管理人能否被列为被告。

我们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被列为被告,理由如下:

第一,京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由破产企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各项工作,处理和破产企业有关的事务,但京泰公司作为企业的主体资格并没有消灭,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不因接管发生变化。故涉及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应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以破产企业管理人为被告错误。结合本案,应以京泰公司为被告,以管理人即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为诉讼代表人。被告主体适格是实体审理的必要条件,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予驳回起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管理人不同意取回时,须以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其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坚持以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从法理上讲,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企业清算结束注销登记前,其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在此阶段,破产管理人只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负责接收和管理企业的财产,处理企业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不是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因而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在法律上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企业破产法第31至37条)外,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诉讼代表人,而不是诉讼主体。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意见,以供实务参考:

1.权利人提起一般取回权诉讼的,应以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为被告;破产管理人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2.如果权利人将破产管理人列为一般取回权诉讼的被告,则面临被驳回起诉的风险。如果不被驳回起诉,则当事人很可能被法院告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如果当事人坚持以管理人为被告,比较乐观的情形是法院将会继续审理,最终作出管理人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的判决,并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以下为吉林中院在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就“星云公司主张对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进行诉讼是否正确的问题”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星云公司主张对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被告进行诉讼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取回权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主张取回权,但在管理人不同意权利人取回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管理人不同意取回时,须以破产企业为被告行使其诉讼权利,本案上诉人坚持以破产企业的管理人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在吉化集团吉林市星云化工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京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一般取回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终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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