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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09:兴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chym2008 2022-04-14
         2.77 7 钟鼎五号 455.00 2.28 8 陈其龙 420.00 2.10 9 陈其德 420.00 2.10 10 陈其凤 420.00 2.10 合计 13,321.50 66.61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0,0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1.52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5,000,000 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 45,000,000 股,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449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226,411 股,合计 227,860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4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7,6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573.3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9,026.67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2]361Z0017 号)。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8,573.33 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17 号),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66,560,000.00 2 审计验资费用 8,386,792.45 3 律师费用 5,466,981.13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6,981.13 5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02,545.2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合计 85,733,300.00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71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9,026.67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0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 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94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财务 报表,包括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043 号)。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的经营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万元) 15,000.00-16,500.00 13,627.87 增长 10.07%至 21.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4,600.00-5,000.00 4,530.31 增长 1.54%至 10.37%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预计 2022 年 1-3 月运营的船舶较上年同期增加 1 艘化学品船(“兴通 7”)与 2 艘液化气船(“兴 通 316”、“兴通 319”),该等船舶在 2022 年 1-3 月产生的收入均为增量收入。上 述预计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的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 43384666999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5959013608101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14080112290080006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811130101908888899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13590101046688992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及发行费用支付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锐、张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6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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