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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一公司账户莫名收到2万元,3年过后成被告,还被要求付利息

 南国今报 2022-04-15

3年前莫名收到一笔2万元的转款后,在柳州市经营一家机床公司的郑女士备受其扰,这2万元躺在公司的账户里,既不能用,也退不回去。到了今年,公司还因此被告上了法庭9月21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来路不明的2万元

2017年8月,郑女士公司在A银行柳州市荣军路支行开设的账户郑女士到银行打印了“流水单”,转入方信息栏是空白。向银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该笔转账是跨行私对公的款项,不提供转入方查询。在联系了当时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后,她也没弄清楚是谁转的这笔款。

公司的账户上无端多出2万元,但查不到转入方,自然就退不回去,这样的“非法收入”自然也不能随便支用,只能让它躺在公司的账户里。这给公司平添了不少麻烦。每年,公司都要向税务及相关部门解释这笔款的来历,才能办理税收及相关业务。
 
突然出现的转款人

今年4月,公司突然收到A行柳北支行的来函,告知当年转款人是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工叉车”)。

原来,当年柳工叉车通过其在B行柳州铁路支行的账户,向柳州市厚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泽公司”)的账户转账时,由于财务的疏忽,误将厚泽公司的账号号码写成了郑女士公司的账户,在账号、户名不一致的情况下,这2万元被打进了郑女士公司的账户。A行柳北支行要求郑女士公司在收到函件3日内,将款项转回柳州柳工叉车有限公司。

 
一语不和成被告

对于A行柳北支行的返还要求,郑却不敢贸然行事。

按对方的说法,此事是柳工叉车当初向厚泽公司转账失误所致。如果郑将款项退回柳工叉车,那么本应收到款的厚泽公司要是找上门来,郑该如何是好,岂不是跳下黄河也洗不清?于是,郑拒绝了A 行柳北支行的要求。

今年8月底,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成了被告。原告是A行柳北支行,理由是郑的公司那2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原来,A行柳北支行受柳工叉车委托,向郑的公司索要这2万元未果后,A行柳北支行与柳工叉车签署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称,柳工叉车将其对郑的公司享有的不当得利债权2万元及利息转让给A行柳北支行。于是,A行柳北支行根据此协议起诉郑的公司,要求郑的公司返还2万元并支付利息。
 
当庭表示“不敢还”

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A行柳北支行坚持认为,他们已经通过协议获得了柳工叉车的相关债权,有权要求郑的公司返还2万元。而郑一方则认为,这2万元是应当返还的,但应当明确返还的对象。

其代理律师杨海艺提出,经核查,当年柳工叉车是向厚泽公司支付货款,该2万元从柳工叉车在B行柳州铁路支行开设的账户转出后,经过了多家银行及其营业网点,却最终没有转进厚泽公司的账户。因此,与这笔款项发生过交集的银行和网点,以及柳工叉车、厚泽公司均是这笔款项的潜在债权人。

而柳工叉车与A行柳北支行自行单独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能穷尽其他涉案的单位不主张债权或放弃权利,因为柳工叉车并未出具资料证明其事后是否还向厚泽公司支付了货款,若未支付,厚泽公司才是有权主张款项的权利人。

郑的公司在未明确其他涉案方,特别是未明确厚泽公司放弃权利主张之前,无论将款项返还给哪一方,均是不妥当的,且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既然已出现了户名和账号不一致也能收到款项的小概率事件,那么同样不能排除后续厚泽公司向郑女士公司主张权利的可能,以及柳工叉车再将“债权”转让给其他相关转账银行的可能。

此外,杨海艺还认为,此案是由柳工叉车及银行的失误所致,郑的公司因此也平添诸多麻烦,实际上是受害者,如今却被要求承担他人失误而产生的一系列后果,还要支付利息,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庭上,郑建议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核实清楚真实的债权人,以便归还款项。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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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许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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