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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结婚前一方持有另一方的工资卡转账不必然形成保管关系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对婚前财产的保管合意应当由原告举证。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申3213号


案情:
一、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31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婚前发生大量款项往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代其保管的工资收入567000元并支付利息。
三、关于双方婚前转账往来,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于2008年4月22日转账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40000元、2008年5月27日转账57000元……2008年12月17日转账6000元。原告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原告的工资收入,由被告转走,应当归还。被告认为,2008年12月8日290000元系用于办理出国担保,出国手续办完之后被告又将该笔款项转回;其他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恋爱以及准备结婚的支出,并无结余,不同意归还。
四、关于双方婚前现金取款,原告名下银行账户于2008年2月27日取款8000元、2008年10月13日取现19000元、2008年12月17日取现49999元……被告认为时间太久远,记不清楚是否取过上述款项,2008年12月17日取现49999元以及同日转账的6000元系用于双方出国共同花费;对于其他款项,即使是被告取现,亦是用于双方共同恋爱以及准备结婚的支出,不应予以返还。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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