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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养成记(十一):离婚分割银行账户资金的十条法则(上)

 神州国土 2023-04-05 发布于河北
基本案情:启强(男)和安欣(女)2020.1登记结婚,启强为某上市公司高管,安欣为全职太太。后因双方性格不合,2022.5启强向法院起诉离婚。
1.合理的取款金额不视为转移财产,不予分割。
原告启强要求分割被告安欣2021.8从银行账户取出的15万元,且主张安欣恶意转移财产,应当少分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安欣没有工作,原被告及两个婚生子女的日常生活花费以及教育费用等因素,且被告安欣的陈述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鉴于原被告均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15万元的现状,故不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2.合理的转账对象及用途不视为转移财产,不予分割。
被告安欣要求分割启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转给其母亲的款项共计约20万元,且主张启强恶意转移财产,应当少分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启强作为儿子,在伦理道德上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启强在自身收入尚好,经济条件较为优越的情况下,在其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期间,向其母亲赠与款项,属于孝顺父母的表现,符合社会情理,不宜认定为转移财产,不予分割。
3.起诉离婚后双方的收入分开管理和使用,收入较高的一方如未能提供用于合理消费的依据,会酌情分割一定数额的财产给另一方。
被告安欣要求分割启强自2022.5以来工资奖金等收入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
自启强起诉离婚后,双方的工资收入分开管理和使用,婚生子启小强随安欣生活,安欣会产生相应的支出,而安欣并无收入,启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的花销数额,启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酌定由启强补偿安欣18万元。
4.从银行账户取走的较大金额款项,如无用于合理用途的证据,应当进行分割。
立案后,启强从银行账户取走50万元,启强陈述其中的3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花费的装修费用。另20万元启强陈述是用于支付律师费、购买手机、香烟和酒,以及日常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原告启强未告知被告,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而且花费的装修金额也违背常理,故该3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安欣分割一半;另20万元的花销中律师费并非生活必须花费的费用,而购买手机、香烟和酒的价格均较高,明显属于高消费,考虑到日常生活确需一定开销,酌定认定其中的16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频繁存取大额款项的银行流水与正常工资收入明显不符,能够合理解释,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通过存取款明细,可以看出启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动频繁,大额存、取款较多,被告安欣主张原告启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
该明细和原告启强的收入水平对比明显不符,原告启强解释是朋友委托炒股的资金往来,具有合理之处,因此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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