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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天韵律所承办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为例

 望云1120 2016-08-20

案例: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原告程某分四次向被告吴某、张某(夫妻关系)汇款98万元,原告系两被告的姐夫,原告主张该款项是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两被告则主张全部款项已作为投资款全部转付至案外人孙某、童某夫妇的账户,因案外人的生意失败造成全部款项未能收回,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后因原告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为此,原告又以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因不当得利而取得原告的98万元人民币及其相应的利息,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诉请,于法律、于事实依据不足,最终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本案的原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法院未支持其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的原告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理由是其曾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向法院主张还款的诉讼被驳回,而双方又不存在投资关系,故认为被告占有案涉款项不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与不当得利的法律基础相悖,不构成不当得利。下面笔者将结合本案事实,具体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其构成要件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本案被告在收到原告汇付的款项后,根据原告的指示,已作为投资款全部转付至案外人账户,后生意失败导致投资款未能收回,本案被告自身的投资款也未能收回,被告并未因此获得任何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本案的原告确实受有损失但其在不能证明被告受领款项获利且不具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依据不足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本案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投资的生意失败导致未能收回款项,该款项只是通过被告的账户转付至案外人的账户用于生意资金,被告并未受益,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是基于内心明确的意思表示汇款给被告,是属于法律上的给付行为,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本案原、被告系亲戚关系,款项的变动双方虽未形成书面的协议,但通常不会欠缺给付的原因,被告主张出于投资原因给付,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原告未能推翻其主张,故本案认为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成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渐趋完善的体现,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对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但其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当事人在适用不当得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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