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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前夫婚内出轨养小三,前妻事后发现可追回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4-15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案情简介
01

 娟子与栓子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个女儿。结婚多年,栓子时常埋怨娟子作为家庭主妇没有收入,也没有给他生个儿子,夫妻感情十分淡漠。

 后来栓子事业不顺,渐渐染上了酗酒和家暴的恶习,娟子忍无可忍,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娟子并不知道家中有多少存款,也不愿意再纠缠下去,只想尽快离婚。娟子遂与栓子协商约定,离婚她只要婚房和女儿的抚养权,栓子同意,二人很快去民政局办理完毕离婚手续。

 两年后的某日,娟子收拾家中的旧物,找到了栓子的旧手机,开机浏览才发现,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栓子竟然和一名叫丽丽的女子有长期情人关系。在娟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丽丽多次从栓子处收到微信转账,共计13万元。娟子知晓前述事实后,便开始多次联系丽丽,要求其返还这13万元,但无果。

 娟子认为,栓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丽丽,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且有违公序良俗。故她整理了以栓子手机里的信息为主的材料,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了丽丽,要求丽丽向娟子返还不当得利的13万元及以该13万元为基数、从娟子起诉之日起至丽丽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利息。

 丽丽辩称:1、她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栓子转钱给她是为了支付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2、她对栓子有家庭这一情况并不知情,栓子一直欺骗她说自己是离异无孩单身男,所以她是无辜的,过错在栓子。3、丽丽也有给栓子转账过5万元,以及,栓子网上购物买过衣物鞋袜等,都是她替栓子付的钱,这些钱算起来有2万元,丽丽为此提供了下单截图和转账记录等。4、因二人的情侣关系,导致丽丽曾经怀孕,栓子不想要孩子便要求其做手术,栓子支付的费用中有一部分是手术费、营养费、护工费和她的误工费,并提供了医院检查单、缴费单、护工费发票、她自己的收入情况证明等材料。综上,丽丽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02

法院认为: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并未有固定处所进行同居生活,仅借出差为由不定期相会。且丽丽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栓子共同租房同居的事实,故对其主张栓子给其转账用于日常生活正当支出的辩解,不予支持。

 3、法院根据娟子申请调取了丽丽的婚姻信息,得知丽丽在与栓子发展为情人关系时,即与他人有婚姻关系,至今仍未离婚。丽丽在自身未解除与他人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与栓子发展婚外情并长期保持这一关系,其自身亦有过错。故对其认为不知道栓子未离婚而交往,过错在栓子,其没有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4、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丽丽认为部分款项系栓子对其怀孕流产的手术费、误工费等的辩解,不予支持。

 5、栓子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未经妻子娟子同意,向丽丽支付款项,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故丽丽取得栓子的款项13万元没有合法依据,属不当得利,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6、丽丽也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栓子5万元和替栓子支付消费开支2万元,共计7万元,对此法院予以扣减。

 7、因栓子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亦存在过错,故对娟子要求丽丽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娟子返还6万元;2、驳回娟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提醒您,“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并非指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指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有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文案:丁金金

编辑:李雨新

审核: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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