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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还能不能要回前夫婚内赠与“小三”的财产

 丫胖子 2022-10-13 发布于上海

我们一起来看看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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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7年

王某与李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2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


02
2021年

2021年11月,王某偶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就有一名“情人”梁某,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背着其给梁某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达337194.95元。气不过的王某找到李某和梁某理论,要求梁某返还该笔钱款,遂发生了刚才那一幕。


03
2022年

2022年3月,王某以李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梁某为由,将梁某、李某诉至经开区法院,要求梁某返还337194.95元,并提供了李某与梁某不正当交往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和李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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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庭审中,梁某并不承认其与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辩称双方长期合作经营生意,因业务往来才产生大量的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等交易记录,并提供了和李某的合作经营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佐证其观点。

李某除认同梁某的说法外,也辩称其与王某早在2017年12月离婚登记时就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清楚,王某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无权干涉其怎么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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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诉辩争议焦点

法官层层抽丝剥茧

逐步揭开案件真相

明晰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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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云雾

王某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故二人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双方均有平等的处分权。

王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当时双方均已知晓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但王某在离婚后才发现还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

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查明李某在婚内与梁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明知李某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收取李某的钱款,建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因二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李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梁某,侵害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即便李某为了保护其和梁某的“情谊”,不要求梁某返还赠与款项,王某也可以要求梁某返还。

梁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与李某之前存在部分正常经济往来,但仍有200194.95元转账无法说明合理转账理由,且转账中包含大量“520、5200、1314”等具有特殊暗喻的金额,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原则,这200194.95元可以认定为李某与梁某之间的赠与款项。

梁某应当返还的200194.95元,仍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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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由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返还王某200194.95元

(该200194.95元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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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例原配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该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重新分割、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等多种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配偶基于不正当的关系,单方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因这种赠与合同的订立背后隐含着赠与人希望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意愿,与我国传统婚姻家庭道德观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赠与合同无效。

因这种赠与行为减少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故无过错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其所得全部赠与款项。返还后的财产,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再协商进行分割,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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