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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言|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少捕慎诉慎押和律师辩护

 袁志律师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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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事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这世界变化快。律师之前花巨大精力和时间而得不到的让当事人不批捕,到现在变成了件经常唾手可得和轻松容易的事。究其根本原因,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明确以及最高检以强力的手段加以贯彻和落实。

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配方和此前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样,是通过逐级下达审前羁押率的工作指标来实现。可以说有点搞笑的是,有些检察院和一些检察官为了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审前羁押率目标,以前的做法是可捕可不捕的坚决捕,现在却是满脑子和想办法让嫌疑人不批捕,能放的坚决放,不能放的也要找理由先放出去后再说。

毋庸置疑的是,这些检察院以及检察官有这样的想法和这样来做,对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是福音是海水。能够让当事人不被检察机关批捕从来都是律师辩护的重要目标,辩护黄金三十七天的说法,以及有不少律师在当事人没有被批捕后,会在朋友圈晒一晒,都足以证明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看重。

但我想要说的是,在律师和当事人享受海水带来的自由自在时,要想到随后可能来的火焰。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检察机关目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不捕和在此之前决定的不捕对后期诉讼的影响是存在差异的。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前,检察官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虽然也会有社会危险性的考量,但更多的要么是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和争议,要么是嫌疑人存在被轻缓处理的条件和可能性。检察机关只要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往往就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工作开了一个好头,诉讼的前景是一片大好和光明。

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的不捕没有了这方面的象征意义和指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更多的是降低审前羁押率的考虑,和嫌疑人在实体上能否得到轻缓处理没有必然和直接的联系,不当然意味着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和争议,不当然意味着嫌疑人在实体上会得到轻缓处理。

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嫌疑人既存在被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可能性,也存在审判阶段被收押被判处实体刑的可能性。当事人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辩护律师而言,不再像之前一样,意味着辩护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前途是一片大好和光明,后面同样面临着火焰的考验。

在这种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情形下,辩护律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来的司法善意,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被羁押不被起诉,或争取到缓刑的量刑建议。但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被批捕后,不要高兴和笑得太早,更不能让当事人产生没什么事或没什么大事的错觉。如果律师高兴和笑得太早,没有清楚地告诉当事人仍然存在被再次收押以及判处实体刑的可能性,后面会有失望甚至会遭到当事人的不满、抱怨甚至是指责。

当事人的心理在不少时候是很奇怪的,也捉摸不透。曾经有一位律师告诉过我一件事。其代理的一位当事人审前一直未被羁押,后法院一审判处该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该当事人被法院决定逮捕之后,心情是相当的烦闷。因为这个案件历经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过程,与这位当事人情况类似的、被羁押的被告人因羁押期要折抵刑期,都快要出来了,而他现在却要重新进去呆四年。这位当事人给律师讲,早知道会是这样的结局,还不如当初就不申请取保候审呆在看守所,外面提心吊胆的日子并不比关在看守所好多少。幸好的是,这位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之后,清楚地向当事人分析了利弊,是当事人自己做的决定。因此该当事人虽很郁闷,但没有把气发在律师身上。如果该律师没有这样做,会不会遭到这位当事人的指责就不太好说了。

在实践中,我们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基于之前的惯常性做法,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仍然把能够让当事人不批捕作为得到委托的前提条件甚至违规约定“风险报酬”,或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在当事人没有被批捕后,不能够保持平和理性把其作为辩护成果大肆炫耀。这样的行为,蕴藏着当事人如果最终被判处实体刑后,会对律师有不满,甚至是对律师提出指责甚至是反噬律师极大的可能性。对于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不然的话,就会没有远虑,必有近忧。

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的实践情况,我的感觉是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我们在因当事人未被批捕感到欣慰甚至欢呼雀跃时,还是要抱有足够的定力和保持清醒的头脑,这样才能给当事人提出合理化的意见以及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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