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知识产权存在无形性、市场性和经济价值易损性等因素,纠纷的快速处置意义重大。公证机构作为非诉讼司法机构,其特色化的纠纷调处功能可以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公证机构利用自身不伤和气、程序灵活性强、法定非讼功能等特点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可以针对纠纷点进行调解并提供中肯的参考意见。 其中,对于纠纷各方调解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由公证机构代为起草调解协议,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愿,公证协议并赋予协议给付内容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双方调解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协议结果能够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能够最大程度获得维护。 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进行调解的症结点,公证机构也将使用保全证据、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双方已经确认的事实、责任、安排和无法调处的核心内容等进行说明,便于后续纠纷各方将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司法裁判。 来源 | 《中国公证》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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