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子公司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 分公司 1、 增值税 一般情况(属地缴纳) 分别向总分机构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特殊情况 (汇总缴纳)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经名单列明) 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总机构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对外销售 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变机构抵扣 分支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货物,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汇总缴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摊税款计算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 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 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 特殊情况(独立缴纳) 1) 视同独立纳税人: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2) 特殊公司:国有邮政企业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企业等列明企业 3、 个人所得税 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职工薪酬扣缴义务人(支付决定权) 分公司独立发放:分公司代扣代缴 总公司统一发放:总公司代扣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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