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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婚姻的法律问题

 陆大伟律师 2022-04-18

作者:陆大伟 漫修律师事务所

摘要

中国古代社会中结婚的主体并非夫妻双方当事人,而是男女两家中的特定长辈,而离婚在中国古代,有时候作为权利,有时候作为义务,有时候则作为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中国古代、婚姻、结婚权

一、婚姻的性质

《礼记》中关于婚姻目的的记载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1]瞿同祖认为,中国古代的结婚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2]可以看出,古代的婚姻的目的在于考虑“两姓”,而非“男女双方”。这可以反映出,古代的婚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男女两家之间的事。

二、关于结婚权的规定与案例

中国古代的婚姻的缔结权不是最后产生夫妻关系的男女,而是其家长,例如《诗经》中记载的“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3] 《唐律疏议》中规定“男家以书礼请,女氏签书许讫。”[4]《大明律》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5]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角度看,结婚的意思表示在于特定的家长,而非男双方。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中,结婚问题上,男女双方就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需要经过家长的意思表示,才可以结婚。

宋代的一个“定夺争婚”案件中,案情是,吴千乙、吴千二兄弟将幼女阿吴嫁给同姓的吴重五,后来又将该女卖与翁七七,作为翁七七之子的配偶,之后又将该女复嫁与李三九为妻。最后产生了该女是谁的妻子的争议。[6]从该案的案情中可以看出,婚姻的缔约主体,并不是夫妻,而是妻的兄弟。

清代另有“婚姻不遂判”一案,案情是一个叫婉姑的女子与钱万青订婚后,另有一个叫吕豹变的男人通过钱财诱惑婉姑的父亲冯汝棠,后冯汝棠将女儿改嫁,在亲迎之日,婉姑为了守贞,而杀害吕豹变。[7]该案的案情反映了,婚姻缔结主体并非夫妻本人,而是家长,即使女儿不同意,只要家长同意,婚姻仍然可以产生。

故,中国古代,婚姻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夫妻,而是家长。而子女并非婚姻缔结的主体,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夫妻反而相当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尤其是女方,任由其家长改嫁。

、离婚的本质

权利与责任的区别在于,权利是做某事的自由,而责任是违法的后果。在中国古代,离婚有时是一项权利,有时是一项义务,有时又是一种法律责任。

(一)作为权利的离婚

“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8]再如“若男女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9]从这些规定的用词上可以看出,离婚是一项权利。

(二)作为义务的离婚

义绝就是一义务性的离婚。如《唐律疏议》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10]从文义上看,如果不履行离婚的义务,便要受到处罚。

(三)作为法律责任的离婚

例如《唐律疏议》中规定的“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11]以及“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12]

结论

中国古代,产生婚姻关系的行为来自家长,婚姻关系主体与夫妻关系不同,婚姻关系的主体是两家,而非夫妻双方。故这种法律关系与现代民法上的婚姻关系明显不同。

注释

[1]《礼记·昏义》。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88页。

[3]《诗经·齐风·南山》。

[4]《唐律疏议·户婚》。

[5]《大明令·户令》。

[6]参见陈重业编:《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

[7]陈重业编:《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8]《名公书判清明集·婚嫁》。

[9]《唐律疏议·户婚》。

[10]《唐律疏议·户婚》。

[11]《唐律疏议·户婚》。

[12]《唐律疏议·户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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