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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与不罚——从案例看新《行政处罚法》变化

 独角戏jlahw6jw 2022-04-19

“菜晓法”课堂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到底有哪些变化?让我们通过群众较为关注的“不予处罚情形”来看一看。

《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在保留了原有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不予处罚的情形,即“首违不罚”和“无过错不处罚”。

什么是“首违不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是“首违不罚”,但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且这里需要注意“可以”二字,并不是说所有的“首违”都“不罚”。

那么具体如何适用呢?一起来看下面的例子。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某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二楼手术室内手术车上放有正在使用的75%酒精消毒液1瓶,瓶体上侧标注开启日期为“2021.8.1.9时”,未标注失效日期。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执法人员在查询了执法历史记录后,未发现该门诊部之前的违法记录。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该卫生健康局决定对涉案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当事人通过此次事件,充分认识到了规范使用消毒产品的重要性,并承诺今后要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管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杜绝违法行为再发生。

《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条款的出现,使得执法机关能够在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原则下,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是主观过错?只要认为自己“并非故意”就可以不予处罚吗?

我们一般认为,“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不能仅因当事人在无故意、非明知的情形下,就直接认定其无过错。

比如,某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若污水处理厂由于未建设调节池导致无法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未能及时发现他人对该厂处理设施的损坏并予以修复,则应当认定其虽无故意,但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因此,这不属于“没有主观过错”,不宜一概适用“无过错不罚”原则。

所以说,《行政处罚法》在类似案件中对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亦应结合当事人从业经历、专业背景及是否尽到履行相关法律条款的义务来认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你了解多少?

今天“菜晓法”带您一起了解~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修改的内容

◇ 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法定含义

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 补充列举行政处罚的种类

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 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 谁先立案谁管辖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 的行政机关管辖。

◇ 行政执法刚柔并济

✍增加 疫情防控 有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完善 没收违法所得 制度,增加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 首违可以不罚 ,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明确 没有主观过错不罚 ,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 从旧兼从轻 适用规则,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完善“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该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增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完善 行刑衔接制度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 数”看《行政处罚法》变化

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期限延长至5年。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 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明确纳入本法。

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要求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经过审核才能作为证据。

完善听证制度,解决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问题。扩大听证范围,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较重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强化听证笔录的效力,明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问题,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 明确期限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供稿:法治科

原标题:《罚与不罚——从案例看新《行政处罚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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