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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凌晨回家,被一只大狗袭击,他与大狗厮打搏斗中,将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4-20
辽宁沈阳,一男子凌晨回家,被一只大狗袭击,他与大狗厮打搏斗中,将其反杀。事发后,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狗主人提起反诉:“我的拉布拉多值3.8万元,你也要赔我损失。”

(案例来源:辽宁沈阳中级法院)

本案是二审,事发地点是沈阳某小区,大约零点左右,男子王某掏出钥匙,准备开门回家,这时,一只大狗突然冲出,将其抓伤,并向他右手咬去。

当时情况非常紧急,王某捡起旁边的棍棒,就开始同大狗厮打搏斗,最初不分胜负,直到王某看到邻居窗台外边放着的一把短刀,形势开始逆转。

王某拿上短刀后,立马占据上风,几次来往交锋,他便将狗砍倒在地,但他右手也受了伤。

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其为右手外伤、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随后,王某在医院住了7天,二级护理7天,医疗费花了18388元。

袭击王某的狗是拉布拉多,狗主人表示,他买的时候花了38000元,并提供了纯种犬血统证书、证人证言。狗受伤后,狗主人又花了2041元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了。

事发后,因狗主人不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王某迫不得已,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由于事发地点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第三人看到,所以两人讲述了两个不同的故事。

王某的故事已经讲完,他凌晨回家,突然被拉布拉多袭击,与其厮打搏斗后,将狗砍倒,但他手也受伤了。

狗主人讲了一个不同故事,狗主人说,他父亲将狗用绳子套住后,王某询问邻居,这是不是邻居家的狗?得知不是邻居的狗后,他就进屋内取刀将狗砍伤。

狗主人说,王某手是在砍狗时,不小心碰到门框造成的。

两人的两个故事,实际上暗含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王某认为,他砍伤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的意思是,他属于紧急避险,不该承担狗死亡的民事责任,不用赔钱。

狗主人暗含了两层意思,第一,王某的伤不是狗咬的,他是在砍狗时自己磕碰的,第二,王某主动挑衅狗,他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如果事情像狗主人所言,他不用赔偿王某医疗费不说,王某还要赔偿狗死亡的损失。

两人各执一词,应该相信谁呢?这需要根据证据规则来判断。

《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显示,0时54分,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有人被狗咬了,找不到狗主人。诊所显示,王某当天早上去打了疫苗。医院诊断显示,王某受伤后,去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王某说辞更符合常理,遂决定采纳王某的主张。

《民法典》第182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但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遂酌定王某承担狗死亡责任的40%。即38000元加2041元的40%。

最终,法院判被狗主人支付王某医疗费18388元,支付误工费8664元;判王某支付狗主人财产损失16016元。

大家觉得,谁的话更可信?王某紧急避险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图片仅为说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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