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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一男子发现儿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是妻子和同乡好友所生后

 lifebegins40s 2023-03-25 发布于广东
辽宁沈阳,一男子发现儿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是妻子和同乡好友所生后,火冒三丈,男子气冲冲地找到同乡好友,质问对方为什么这样做。万万没想到,对方不仅没有丝毫地愧疚之心,反而说他和男子妻子是嫖娼关系!

(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

男子马某是沈阳人,为人老实本分,马某和妻子结婚后,为了养家糊口,一起到外地打工,并生了一个女儿。马某和妻子属于未婚先孕,妻子怀孕后,两人回到老家,领取了结婚证。

但老家的工作机会少,工资给得也不高,马某和妻子又到外地打工,并认识了老乡陈某!几年之后,妻子再次怀孕,马某当时一直想要儿子,得知妻子怀的是男孩后,马某兴奋得一晚上没睡着觉!

妻子坐月子时,不方便照顾孩子,马某直接辞职在家照顾了妻子和孩子几个月,后来又回到老家,让父母照顾帮忙孩子,或许是男孩的原因,爷爷奶奶不仅没有怨言,反而十分高兴。

可马某对同乡好友陈某,三天两头到他家,还经常抱他儿子,和妻子非常熟悉一事,感觉到不对劲。刚开始还没什么,但时间一久,马某就看出了端倪,陈某和他妻子的关系很近,根本不像是普通的邻里关系!

怀疑像毒蛇一样,吞噬了马某对妻子的信任,为了查清真相,他找到一家鉴定机构,对他和儿子的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果不出预料,马某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拿到鉴定报告那一刻,马某整个人都懵了,养了这么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我的!

马某气冲冲地找到妻子,要妻子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妻子见东窗事发,无法隐瞒,就向马某坦白,说陈某当年强迫过她,但她为了自己和马某的名誉,没有报警。

当马某找到陈某,陈某根本不承认这事,也不承认孩子和他有血缘关系!甚至倒打一耙,说他和马某妻子是嫖娼关系。

事情发生后,马某起诉到法院,他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第一,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陈某,支付抚养费、超生费等相关费用;第二,陈某赔偿他的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那么,马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这起案件有一点非常特别的地方,马某儿子当时是4岁多,他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有两个阶段。

第1阶段,妻子怀孕至孩子4岁多,第2阶段,孩子4岁多至18周岁,也就是说,虽然儿子和马某没有血缘关系,但马某准备把儿子养大。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从法律上讲,马某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所以不负抚养义务,他要求陈某支付孩子出生至孩子4岁多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妻子怀孕,马某支付了生产费用,当时在执行计生政策,因超生马某被罚款6500元,以及孩子上幼儿园等等,这些钱都应该由陈某承担一半。

据了解,这些钱共计6万余元,陈某负担一半,即3万余元。

至于孩子4岁多至18周岁的抚养费,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马某同意继续抚养与陈某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他要求陈某一次性支付孩子4岁多至孩子18周岁的抚养费,也没有问题。

法院经调解,马某和陈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继续由马某抚养,陈某分两次给付抚养费共计10万元。

那么,马某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陈某说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费,主要是指他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后,陷入了抑郁状态,很长时间没办法工作。

至于精神损失费,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支持马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1.3万余元,以及酌定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加上0-4岁多的抚养费、生产费、超生罚金等,陈某一共需要赔偿马某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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